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目前,日本已经颁布了《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有效利用资源促进法》等七项法律。日本在《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明确了企业的责任,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产品使用后成为循环资源时,自觉进行循环利用,工业垃圾的处理和再利用均由企业自行负责。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2003年5月还颁布了《环境立国宣言》,提出企业经营要促进环保,用环保技术扩大企业经营。在鼓励企业对废弃物再利用的同时,对不遵守清洁生产原则的行为依法制裁。日本《废弃物处理法》对“非法投放”等20多种行为制定了程度不一的惩罚标准。
以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为借鉴,我国应建立什么模式的法律体系才能更有利于推动循环经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课题。根据以上的循环经济圈理论,我们认为循环经济立法不能仅仅是机械的“补丁式”立法,它也需要一个宏观上的层次性。
我国在近几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取得一定成效。如1965 年颁布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清洁生产法》,此外,还有《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等。但总的来说,立法指导思想尚未摆脱污染预防型的观念,循环经济立法中还存在不少空白,现行立法比较零星,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7。这里提出以下一些立法设想:
1、在立法体系上分为:第一层次,在
宪法层面上规定确立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原则,为循环经济立法提供立法依据。第二层次,制订循环经济基本法。基本法名称可称为 《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以此为核心,分设第三层次的两部综合法律:《
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资源综合利用法》,最后第四层次为循环经济的单项法律和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
2、在立法内容上,凡与循环经济发展有关的都应制订法律。如环境资源核算(评估)方面的法律,有绿色GDP制度,环境资源损失成本核算制度,矿产能源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的价值核算制度。资源环境的恢复成本、再生成本和保护成本核算制度等。如与循环经济有关的税收法律制度,包括开征原生材料税,开征填埋和焚烧废弃物税,开征能源污染税,以及根据环境污染大小程度不同制订判别税率等。如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生态环境具有价值,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支付经济补偿(用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恢复、更新)。如与消费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消费必须符合生态规律,消费垃圾处理制度,消费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制度,禁止一次性消费物品等。如促使资源循环利用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与产品有关的生产、包装、回收及交易方面法定标准和制度。
3、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要修改产品质量责任法,产品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有环境影响因素,产品责任应扩大,使决策者、生产者、设计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各负相应责任。要修改预算、统计等相关法律,在计算GDP总量时,要把环境资本的耗竭,包括不可再生资源的耗竭,生产破坏的代价,尽其可能地测算在内。要修改“三同时”制度,该制度曾是先进的,但毕竟是末端治理污染的产物,经济建设中会造成污染的设施应该少建或不建、环保法中的三同时制度应作相应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