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法律思考

  其次各个产业的自循环及产业间的循环是循环圈中的二级循环,这主要体现在工业和农业两大产业的循环,我们以河南省周口市的农业为例:周口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仅农作物秸秆年产就达1000万吨左右,实现秸秆的综合利用,不但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而且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全市每年的农作物秸秆被用于饲草、积肥等,利用率约为23%。农林秸秆剩余总量约为680万吨,相当于340多万吨标准煤,这些秸秆一部分被直接还田,大部分被焚烧或废弃。如果把680万吨农作物秸秆按60%青贮、氨化后喂牛羊,可减少粮食消耗近百万吨,可增加农民收入10多万元。如果再围绕该市的农产品、畜产品搞精深加工,办好近农龙头企业,形成独具特色的农业产业链,那样产生的效益就更大了。另外还可以搞秸秆发电,利用剩余农林秸秆燃烧发电,再把秸秆灰作为肥料返回大田,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相反,如果秸秆不能得到综合利用,或焚烧,或丢弃,或任意堆放,不但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将对大气、河流造成及其严重的污染6。
  再次,企业及家庭内部的经济循环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单位其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企业应从清洁生产、绿色管理和“零消耗”、“零污染”抓起,实施“物料闭路循环”和能量多级利用,使一种产品产生的废物成为另一个产品形成的原料,根据不同的对象建立水循环、原材料多层利用和循环使用、节能和能源的重复利用,“三废”的控制与综合利用等良性循环系统。家庭消费是最基本的消费方式,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及废弃物也是相当严重的,单就家庭用电子产品而言,其废弃品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相当严重的,
  日本先后制定了《废弃物管理与公共清洁法》《家电再生利用法》、《食品再生利用法》、《汽车再生利用法》等与家庭消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家电回收方面,明确规定了居民废弃一台家电应交的处理费;废汽车法规定了新车主、旧车主应交的处理费等。
  另外,更为关键的是应该建立各级循环圈之间的循环,如家庭消费所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回收投入工业生产,这种生产资料是丰富并且廉价的,对企业生产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只有各级循环圈紧密结合、相互作用,才有可能建设完整和谐的循环社会,这样便有利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才能实现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这两大系统的和谐循环。
  (三)、基于循环圈设想对循环经济进行法律规制
  循环经济是必须在大的社会环境下发展的经济模式,社会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循环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存在着很多相互制约的因素,最为重要的因素包括社会文化的熏陶、科学技术的直接推动、政策法律的保障。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是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压力问题,这涉及经济发展的外部性问题,因此,政府和立法机构必须发挥较大作用,其中制定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是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策法律建设能够运用强制或引导的方式使一些利润空间不大的产业发展起来,即它能对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提供切实的保障作用,所以,在我国循环经济尚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全面启动之以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转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