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因“揭穿公司面纱”引发的诉讼。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股东赔偿而引发的诉讼。
九是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而引发的诉讼。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是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股权行使、投票规则等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引发的诉讼;
十一是因“公司社会责任”而引发的集团诉讼或者公益诉讼。中石油吉林公司因爆炸而污染松花江水,导致哈尔滨史无前例的停水事件必将引发赔偿诉讼。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法律禁止的期限内非法买卖股票, 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股评”因其乌鸦嘴而引发的诉讼。“股评”通过媒体等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索赔。
十四、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诉讼。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五、因内幕交易而引发的诉讼。内幕信息人员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因操作市场行为而引发的诉讼。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因欺诈客户而引发的诉讼: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上市公司的中介机构因出具虚假报告而引发的诉讼。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投资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九、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而引发的诉讼。其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投资者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因“恶意收购”而引发的诉讼。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这二十大新型诉讼业务,在2006年1月1日
“两法”正式实施以后,必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对人民法院而言,高法应当积极应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配备精通
公司法的人员,确保公司诉权的实现;对于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应当抓住机遇,分割“公司诉讼”这块很大的蛋糕;对公司及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通过律师等专业机构的指导,避免更多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