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实施后“二十大”新型公司诉讼
马光远
【全文】
新《
公司法》和《
证券法》(以下简称
“两法”)的亮点之一是细化了很多原规定语焉不详或者缺乏操作性的规范,补充了相当数量的民事赔偿条款,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增强了
“两法”的司法适用性,从而能够使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
“两法”的规定来看,
“两法”实施以后,将出现“二十大”新型公司诉讼业务:
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行使 “股份请求收购权”而引发的诉讼。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引发的诉讼。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是股东直接诉讼。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是股东代表诉讼(即派生诉讼),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股东应当依法清算但是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组织清算。
六是因关联关系而引发的诉讼。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时,要求赔偿而发生的诉讼。
七是股东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