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价值方面来看,研究南非国际私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南非已成为中国在非洲的最大贸易伙伴国。近年来,中国同南非的民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在双方的民商事往来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例如,1992年中国大河船运公司所属“巨鹰”轮南非被扣案 、1999年8月26日海南洋浦国信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恒裕”轮在南非德班港被扣案 、2002年3月12日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乐从”轮南非被扣案 等。这些民商事纠纷的出现日益彰现了解南非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以调整民商事关系为其主要任务的国际私法必将在解决这些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国比较法专家勒内•罗迪埃尔指出:“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发展,使得了解外国法律(国际私法)具有越来越大的意义。……研究外国法律(国际私法)有几个好处:(1)首先是司法上的好处。如果法官能了解他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便会很好地处理他所受理的案件;(2)其次,有利于顺利建立商业关系而不致发生任何诉讼。商人们感兴趣的是可能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向他们提供的保证。……(3)了解外国法除了对于谋求更好的司法解决或建立‘法律档案’有直接好处而外,熟悉外国法律还可以对解决法律冲突发挥重要作用。对外国法律一无所知,就会大大影响某些重大国际私法问题的解决。” 只有很好地了解南非的国际私法,中方当事人才能在这些纠纷的解决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南非国际私法的研究现状
南非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它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在罗马-荷兰法和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南非国际私法学者发表了大量有关南非国际私法的论文,这些论文涉及南非国际私法的各个方面,既有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有对南非国际私法某些具体规则和制度的研究。但在南非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并不是很多。南非早期的国际私法学者只是对南非国际私法的某一方面进行论述,如南非国际私法学者斯帕罗(Erwin Spiro)教授所著的《冲突法的一般原理》(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Conflict of Laws),波拉克(Walter Pollak)教授所著的《南非管辖权法》(The South African Law of Jurisdiction)。这可能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南非国际私法学者认为这方面的判例不多,不可能写一部全面论述南非国际私法的著作。例如,波拉克教授曾经指出,他不愿意写有关法律选择方面的内容,因为在南非这一方面的内容还未获得充分的发展。但南非国际私法学者、现任剑桥大学鲁宾逊学院教授的弗西斯(C F Forsyth)指出,他的《国际私法:罗马-荷兰法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管辖权》(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Roman-Dutch Law Includ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s(High Courts))一书的出版,说明那种认为南非法院作出的涉外判决不多的看法是错误的。该书是目前对南非国际私法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一部著作,南非法院的法官和南非法律委员会在判案和立法时经常参考该书的有关论点。该书在1981年第一次出版后,到2003年已出版到第四版。之所以说该书对南非国际私法研究得最为深入,是因为该书对传统国际私法的三大板块都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而在南非大部分国际私法学者看来,国际私法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管辖权部分被认为是南非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南非的其他国际私法学者大多是围绕着这两部分进行论述的,如爱德华(A B Edwardss)教授的《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斯克曼(Elsabe Schoeman)教授的《国际私法(南非)》(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South Africa))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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