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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土地权案例与法理研究

  3、地下车棚(如图)
       在2.2m以上
       
       低于2.2m
  此种情况下,擅自将地下车棚出售给他人构成侵权,擅自出售一楼商场或高度在2.2米以上的汽车库、店铺则不构成侵权。因为它们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且实际上分摊了房产开发商征地费。
  4、异地车棚(如因)
  
  
   低于2.2m
  此种情况下,本幢住宅户土地使用权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仍体现在本幢占地之内,而非异地车棚之下。若底层也是住户,不存在分割出售车棚问题;若底层是商场、菜场,若高度在2.2以上,且有独立的房产证和土使用权证,则不构成侵权,理由同上;若底层依原来设计建造是自行车棚,而房产公司擅自改变用途,将底层车棚改成店面或菜场出售给非本幢住户,则高度肯定在2.2米以下,作不出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构成侵权。至于若房产公司将异地车棚出售给非本幢住户,并不构成侵犯本幢住户的土地使用权,因为本幢住户并没有异地车棚占地的按份共有土地使用权,只具有与整个小区建筑物的业主按均等份额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
   5、顶层车棚(见图)
           低于2.2m
    专人管理     低于2.2m
   小电梯(小货梯)
   只能运送自行车、摩托车
   严禁乘人
    专人管理
  (说明:此种方案目前在宁波尚未见,一些建造较早,设计时即未考虑车棚,现又无法采取异地牛棚方案时可考虑采此方案。例如可选样一、两幢住宅设置顶层车棚,安置小电货梯,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资由整个小区住户交纳适量管理费解决,采取集中停车方案,如此可解决整个小区的停自行车、摩托车问题。)
  此种情况下,因顶层车棚采取小区集中停车方案,则必然意味着要将顶层车棚让其他幢住户使用,此时只好为公权益而牺牲私权益,设顶层车棚的楼宇的住户不得有异议,但考虑到噪声干扰,环境规坏等因素,可给予适当补偿。
  另外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前所述,车棚的售价比房价低,是因为房产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全部打入房价中了,它不敢在卖车棚时再收取土地使用权成本。那么,假设600元/ m2正好等于房产公司加造车棚的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合理利润的话,那么房产公司只是出售的车棚产权,至于车棚土地使用权,房产公司并未在出售时得利。这种情况算不算侵权,值得分析。笔者认为,假如 600元/m2大于房产公司加造车棚所耗费的建筑材料费+人工费+合理利润,则其售车棚价格中肯定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则构成侵权。然而若其售价中未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算不算侵权呢?我认为仍构成侵权。房产公司在其售价中虽未包括土地使用权成本,但在实质上相当于将小区户的土地使用权免费赠送给他人,因为“地随房走”,卖车棚必然包括卖土地使用权。若这种情况不算侵权,则可能造成房产公司将车棚售价定在599元就不构成侵权,定在601元就构成侵权的荒谬现象,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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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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