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

  许多研习法律的人,总是会忘记这个根本,将法律调整的技术等同于科学,导致了许多荒谬的结论。法律的这种主观性,使得法律更像是一门人文科学,更像一门技术。
  法律总是划分为不同部门的,经济法是其中一个部门。但这种划分和其它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样,也是主观的,是法学家、立法者出于对某种规律的总结,将相同的、相近的行为规则放在一起的结果。因此,我们看到,不同文化、不同国家里面的法律部门划分,包括法律概念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民法包含行政法,因此常常出现类似美利坚合众国诉微软之类的案例,法庭可以对公司或政府处以“民事罚款”,等等;而我们大陆国家则分得非常清楚,体会不到英美法天然地融合公、私之精妙,在行政诉讼中,国家机关总是处在被告的位置上,以为非此即彼、非民即行(刑),形而上学,以至必欲撤销经济庭而后快。英语里面说公司,可以包括我们所谓的事业单位,而我们中国人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得过于“清楚”,过于迷信。
  之所以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分类,而英美国家的法学没有如此之强的部门观念,是因为在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不同的人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大陆法系更多地秉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其中包括法学家在立法、研究、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将法学家注重形式、讲究分类的特点融进了其法律体系。而英美法则是一种法官法,其法律的最初是从众多纷纭芜杂的案例中抽象出来的种种原则形成的,因此更加注重灵活机动。当然,今天这两大法系越来越靠近。
  所有这些,不难看出,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一样,都是主观意志的产物,是法学家、法官等人凭借对社会现象的理性归纳而产生的 。既然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就谈不上是一成不变的,是“绝对真理”。再进一步推论,评价法律,评价法律部门的划分,其标准就不可能有客观的标准,充其量是一种“习惯”,是一种法学家们的“默契”。
  我们因此坚信,法律作为主观的、思想层面的东西,评价法律部门划分的好坏,和评价其他主观事物是一样的,不是“对”或“错”,评价的标准应当是“好”、“更好”、“差”、“较差”。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法律部门是将具有某种特性的法律规则归并到一起,这种特性就是法律部门存在的根本特色。由此出发,我们评价这种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否科学,在于这种特性是否更好、更准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是否能够在法律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影响中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什么才是更好的作用呢,判断标准就是按照这种特性组织起来的规则,是否真正实现了法律追求正义、公平、民主的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