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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1)

  我们不想在这篇文章中讨论是“鸡生蛋”在先还是“蛋生鸡”在先,我们只是说,是鸡生了鸡蛋,是鸡蛋生了鸡。如果要进一步探讨社会和理念哪一个在先的关系,那就进入了哲学家们的研究范畴,这不是我们法律所擅长的。但我们肯定的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之间,毫无疑问存在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
  肯定了这个命题,我们可以断言下一个命题是真的:如果法律变革了,必然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关;如果社会、经济变革了,法律制度也会随之改变,不论这种变化的对应关系是不是线性的。经济法这个直接和经济发生关系的法律部门更是毫无例外,从产生到发展,是和社会、经济的变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显然受制于社会现实,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极为准确的描述。如果没有巨型企业对公众利益和民主政治形成威胁,就不会有反垄断法;如果没有罗斯福新政的国家干预经济,就不会有联邦储备银行以及相应的规则。但是,也不完全如此,法律规则也存在相对的稳定性,合同、犯罪、婚姻、家庭、所有权,在奴隶社会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同样存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也是独立的。法国人批评他们的民法典的时候说,我们生活在电气时代,却和风车时代的法律生活在一起。这种批评,一方面反映了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另一方面,则是对这种法律制度的赞美,表明了这种行为规则的制定,深刻地了解和分析了人类的行为特征。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也反映在它是一种思想关系的特点上。一种规则,不可能是一种实体,只有在人类有了文化,有了国家之后,才会存在法律。法律,也是人类作为高级动物所具有的特征之一。这种相对独立性,也反映在我们法院的审判中,一个合同,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的证明,比如你的朋友向你借了钱,可能由于她比较害羞,没有其他人在场;而且由于你可能也比较害羞,也没有要求她签字画押;如果在法庭上她突然克服了道德带来的害羞感,否认这一事实的发生,那么这个合同在法律上就是不存在的。同理,尽管福尔摩斯和福尔摩斯的支持者,都知道莫蒂亚教授是犯罪头子,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教授显然是“无辜”的。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努力使我们头脑中的事实和事实上的事实相吻合。
  法律这种思想特性的一个推论就是:既然法律是一种思想性的东西,和爱情一样,每个人可能会有每个人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这是法律的一个根本性特点。治国这个概念中的“治”字,体现了法律的艺术性。人类历史中,出现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出现过众多治理方式,这种多样性也表现出来法律的制定、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类的智慧的方向、角度和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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