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或者院方或患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不能协商处理医患争议的,患者可以基于医疗服务合同争议向法院起诉。对此,患者只要证明曾在医疗单位(院方)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行为及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只要患者证明了这些事实,便可推定医疗机构构成医疗过错民事责任。而医疗机构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如果院方不能免责或者不能完全免责,院方要根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尽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规定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中,但作为合同纠纷处理对于患者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为违约之诉中的“约”即合同实际上是口头的,且没有具体内容,如果一定说有内容,也应当是格式化的条款,即院方单方的规定或者说法,并没有经过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并没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之诉的诉请无法确定。因此,我个人更倾向于此处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同,患者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及《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行使选择权,选择侵权之诉要求院方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就造成患者死亡而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名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应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所在地。这是该解释制定者的解释。参阅唐德华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参照《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四条所在地就是住所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医疗事务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死亡赔偿金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二十九条)。如某法院住所地的某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972.00元。某省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为9437.80元。假设某城镇居民年满二十岁时死亡。如果是一级医疗事故,则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多为6972.00X6年═41832元。如果院方负全部医疗过错,则死亡赔偿金为9437.80 X20年═188756.40元.除此之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