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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治校与大学生合法权利保障——高校校规之上位法违宪检讨

  3.考问结果:判决及其效力
  经审查,若审判机关认为,被诉高教行政法律规范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符合宪法规定,则判决确认其合宪有效;若认为与宪法规范、原则及精神相抵触,则判决违宪无效,并予以撤销。宪法裁判能够产生辐射性效果,上位阶规范的违宪无效必然导致下位阶规范法律效力的自行终止;但这一规则不可反推,即当下位阶规范被宣布违宪无效时,不能据此而机械认定相关的上位阶规范亦违宪无效。在此应当注意的是辐射性效果仅能对规范性文本产生,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则应适用溯及力原理。根据该原理,首先,宪法裁判仅具个案溯及力,即只对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权利的人有效,其他当事人即使被侵宪法权利类型一致且案件情形相同,亦不能因此而自动获得救济,其必须另行起诉。其次,宪法裁判仅具有限溯及力,即在民事案件中不可溯及既往,在刑事案件中则可溯及既往。 [20]
  结语:认真对待宪法
  宪法作为人类知识系统的理性存在,是近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我们说宪法重要,不是因为宪法拥有奢华的外表和经典的语词,而是因为宪法关乎国家命运、民族前途;我们尊宪法为万法之“母”,不是因为宪法的包罗万象,而是因为宪法的基础与根本;宪法虽然不能解决所有的细节问题,但我们至少应笃信其能解决制度性的关键问题;宪法的内容尽管尚无法用“完美”二字形容,但其毕竟寄托了数代中国人不惜以鲜血为代价换取的宪政法治理想。我们必须信仰宪法,尊重宪法,善待宪法;惟有如此,宪法才能真正获得其至上的权威,依法治校才能从静态走向动态,从应然走向实然,从形式走向实质;也惟有如此,大学生的宪法权利才能由彼岸可遇而不可求的“海市蜃楼”转为此岸真切现实的“广厦宏宇”。“周邦虽旧,其命惟新”,大学生也只有通过接受良好教育方能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与优秀的品行素养,方能承载重振我泱泱中华的职责与使命。现代高教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在一定层面上也即是权利者与权力者,不断认识宪法,树立宪法观念,端正宪法意识,认真对待认识宪法的过程。认真对待宪法,就是认真对待生活;认真对待生活,就是认真对待自己,认真对待生命。
  
【注释】  1. 关于公立高等学校行政主体地位的论证,参见胡肖华、徐靖:《高校校规的违宪审查问题》,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
2. 藤田宙靖:《行政与法》,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3. 亚里士多德曾言,“法治包含着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这意味着,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累积,其有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国即良法治国。
4.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71页。
5. 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79页。
6. 宪法乃高教行政法制体系的根基所在,是校规制定的最高法依据,校规必须合法、合宪。但本文中的“上位法”特指宪法之下、校规之上的有关高教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笔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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