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规范制定程序“无法可制”。“依法立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制定的基本原则,其不仅要求内容合法、权限合法,还要求程序合法。教育行政规范是高教管理权行使的重要形式,其虽不属于法的范畴,但由于能够产生约束、限制教育机关和大学生行为之效果,因此必须依法创制。但这一切都必须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前提,缺乏相应规则体制的“宪政法治”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综观我国当前行政法律规范制定的相关规则不难发现,涉及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的内容几乎为空白。执法实践告诉我们,在程序意识淡薄、有法尚且不依的情况下,期待行政管理机关自觉、主动通过程序的正当运行制定有利于大学生权利保障的管理规则,无异于“痴人说梦”。
2.文化反思
(1)高教管理人本精神匮乏。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激励人的人本理念是“权利至上”观念对现代行政管理所提的基本要求,权力运行必须以“为相对人提供良好服务”为目标;否则即欠缺必要的合法与正当。正如狄骥所言,“这种公共权力绝对不能因为它的起源而被认为合法,而只能因为它依照法律规则所作的服务而被认为合法”。 [15]立法权、行政权行使必须浸透人本理念,彰显人性尊严。但实践表明,现行高教管理在规范层面上即未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首先,从实体内容看,义务条款与权利条款严重不对称,教育管理机构与大学生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肆意扩张,而服务与合作关系则无限收缩;权利制衡机理踪迹难觅,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则死灰复燃;从制定过程看,探寻大学生参与教育行政立法的个案,有如大海捞针,偶获一二则弥足珍贵;而暗箱操作却屡见不鲜,立法民主与立法公开似乎永远只是留滞于书面宣讲。
(2)
宪法信仰危机既存。
宪法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
宪法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神圣体验,是对
宪法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对
宪法表现出的忠诚意识与高度信任,它寄托了现代公民对
宪法的全部理想情感。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 [16]法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必然降临,民众对
宪法至上权威的尊崇才是法治得以茁壮成长的宪政沃土。然而,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不少人认为
宪法乃“闲法”,其之于国家法治的意义不在于控权保权价值,而在于对未来美好前景的蓝图绘制;
宪法与其说是国家的行为准则,不如说是政党的施政纲要;
宪法所具有的也仅仅只是最高法的“躯壳”和“皮囊”。再加上权力运行过程中“人治”思想余孽尚存,违宪行为有增无减,就更使得公民心灵角落那份暗藏的权利期待亦灰飞湮灭,
宪法信仰“危机四伏”。没有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言行自然不会依宪而为,法治也就因此而丧失了灵魂与良知。故笔者认为,
宪法信仰危机的实然存在,宪政法治土壤的贫瘠,乃百年中国虽历经宪政风雨沧桑至今仍徘徊于法治之门的迷津症结,也是导致高教行政法制之于大学生
宪法权利背离的根本原因。
三、
宪法诉讼 ——从实然走向应然的最优路径选择
宪法自其诞生之日起即被赋予了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双重职责。现代宪政理论认为,为了保护人类的价值和尊严,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动员民众积极参与,而是为政府行为设定实质界限;换言之,即以
宪法为武器来约束统治者行为。“在宪政语境里,法治的本质是宪治,即
宪法之治,而宪治的关键则在于宪法诉讼。” [17]
宪法诉讼是
宪法自身的“免疫”系统,没有明确的
宪法诉讼机制,
宪法无以抵御各种外来侵袭,
宪法对于政府及其权力运作的规约能力势必阙如,而一部对政府没有现实约束力的“
宪法”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法治。高教行政同样如此,无诉讼即无良法治校,
宪法诉讼乃弥补高教行政法制宪政缺失,实现校园良性法治的最优路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