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司法公正(从形式上的公正到实质上的公正),树立法律公正的观点和遵守法律的基本理念;其次,社会成员在程序正义下走向道德自律,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成员的道德高尚与否在很大程序上取决这个社会制度伦理,笔者认为在正义的程序伦理下,社会成员在对程序正义内心的普遍确信和遵守下,即在程序正义的导向下走向个人道德自律;最后,社会成员在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制度保障下,由于其个人权利受到程序正义的保障,体验到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利于整个国家的法治观念养成和实现法治(rule of law)。
程序的本质乃是对恣意的约束,程序具有理性、稳定、权威的特点,“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14]。而恣意,作为人类理性的缺失,作为对程序的反动,乃是程序异化的内在动力,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操纵程序异化的产生和发展。笔者试图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解读,得出现代司法理念两大作用,即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作为立法的标准和司法的理念导向,对程序异化的控制,实现从法制国[15]到法治国的转变。
【注释】 注释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49页。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498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页。 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8页。 威廉姆-道格拉斯语,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戈尔丁:《法律哲学》(中译本),三联书店,1987年版,P240-241。转摘于卓泽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P505-506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