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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程序正义

  第一,对程序法立法的意义。在程序法立法时,通过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进行考查,就可以判断程序设计是否符合自然正义的要求,同时还可以预计该程序设计能否保证实施。该程序设计符合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标准,就是正义的程序;同时通过对该程序保障制度考查,存在着司法独立、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原则制度的,那么该正义的程序必然实现程序正义。
  第二,对实体法立法的意义。实体法本身并不涉及程序,但实体法并不是万能的,他的效力是基于依照相应的程序法所作出的判决。“程序规范一旦产生于程序主体有目的的活动中,程序便不是目的选择的对象,而是目的受选择的标准。不是程序主体的目的决定程序的命运,而是程序决定目的的命运。”[13] 因此,在实体法立法时的目的和宗旨要首先考虑到程序正义所带来的“正义”。 
  第三,对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的意义。首先,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必须考虑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因为程序正义的各项保障制度一般由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配置,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原则等。其次,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必须考虑与程序正义价值相符合的标准,否则程序与制度、实体之间必须产生冲突,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
  (三)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在司法上的意义
  第一,对司法者的意义。笔者认为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首先约束司法者,防止程序异化,司法者只有在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内实行程序正义,否则,便不能产生正义的结果;其次指导司法者,司法者通过对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的把握,在程序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理解弥补程序不合理而产生的非正义;最后,程序正义的保障制度一方面保证司法者通过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法律思维,独立、自由行使判断权,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约束司法者滥用职权,保证司法者高度社会权威和公信力。
  第二,对程序参与者的意义。通过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制度保障,首先,程序参与者从经验上感受到作为人而被尊重的内心愉悦;其次,程序参与者从经历过正义的程序后,容易接受对程序正义产生的结果(不论实体上是否正义);再次,确保程序参与人的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防卫,因为正义的程序本身就是针对国家权力滥用而设,实现人权的保障;最后,程序参与者从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中对程序实现正义的确信,从内心树立了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保证了参与者对产生正义结果的服从。
  第三,对社会成员的意义。通过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制度保障,首先,社会成员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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