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程序正义思想的梳理,笔者认为在司法裁判中完全的程序正义是难以实现的,理由非常简单,假设我们在程序设计和法官人选中完全作到完全的程序正义的要求(当然这是不可能的),那么还存在着一个相对的时间和空间问题即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发现,而法官却又不能拒绝审判,只好寄希望于纯粹的程序正义(本文通称为程序正义)。关于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即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上文已作叙述。那么这种我们可以实现的程序正义应当通过什么制度来实现?从日本学者谷口安平和美国学者罗尔斯的分析和陈光中教授提出的程序正义的合理性、自治性,我们可以得出二个结论:其一是这种制度能够保证法官如英美法系的陪审团一样不受程序之外干涉和责难,保持独立即司法独立原则;其二,司法程序设计合理性即司法程序原则。根据美国学者戈尔丁提出的第三方面即解决: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及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证据和论据和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是审判者必须具有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即司法职业化原则。
因此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独立、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
三、结论,现代司法理念两大功能之意义
笔者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内容即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解读,得出现代司法理念两大功能,即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的功能。那么解读出这两大功能有何意义?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而现代司法理念正是基于司法在应然状态下的思考,因此,笔者认为其功能可以体现在判断标准和制度保障确立、立法及司法之中。
(一)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的确立,解决了何为程序正义和程序正义如何保障落实的问题,有效地防止程序异化笔者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解读,确立了程序正义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解决了何为程序正义和程序正义如何保障落实的问题。通过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程序异化即程序不中立、不文明、不效率、不公开、不公正、非理性及人为的司法非职业性和司法制度的结构不合理、司法不独立等破坏程序正义的异化倾向。
(二)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在立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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