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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程序本身不能自我揭示为正义或非正义,只有通过一些独立于程序本身的价值标准判断程序是否符合正义,判断出程序是否正义后依然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实现程序正义或者说通过何种制度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公正除了传统意义外,本文中还包含平等对待程序参与者,合理分配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最终实现正义(或叫司法正义)。
  笔者试图保持价值无涉(价值中立)的立场,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解读,发现程序正义的价值判断标准和实现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使“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这一古老法律格言有了判断的标准和制度的保障。
  二、现代司法理念的两大功能
  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内容即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的解读,笔者发现这里面包含着两大功能,第一个层面是对何为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即价值判断层面标准功能,有司法公正、司法中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何种制度能够保证程序正义,即制度保障功能,有司法独立、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的原则。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程序正义价值判断标准功能
  程序正义的观念源于英国,那里的人们称程序正义为“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自然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是:1、任何人不得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自然正义原则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最低条件,任何人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则该司法审判活动无效。受英国程序正义观念的影响,美国也接受了程序正义的观点,并使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美国学者戈尔丁在其《法律哲学》一书中论述了程序正义论的观点。他认为,程序正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关于程序正义我将试图表明……坚持公正标准能促进纠纷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把他们了结。”程序可以使争端无需使用任何实体法,而用既非违反某一法律的也非符合某一法律的方式得到解决。他说程序公正尤其对纠纷的审理和解决的实现方式有决定性影响,也对第三者接受和使用劝导性纠纷有决定性影响。并反复强调“对程序公正的需要来自类法律式解决纠纷的本质本身。”并对程序正义与“类法律式解决纠纷”的各种解决办法(仲裁、调解、治疗性整合)的联系进行了论述。同时戈尔丁还分三个方面提出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和标准。 一、中立性: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二、劝导性争端: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结论和证据提出反响; 三、解决: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证据和论据。[7]陈光中教授曾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裁判者的中立性、程序的对等性、合理性、自治性、及时终结性、终结性、人道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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