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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程序正义

现代司法理念与程序正义


黄品旭


【摘要】本文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即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进行解读,对以往理论的梳理,提出判断程序正义的标准和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的制度。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对程序立法、实体立法、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及司法起着防止程序异化的功能,达到程序正义,实现法治国的理想。全文六千余字
【关键词】现代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 功能 意义
【全文】
  现代司法理念与程序正义
  论文提要:本文通过对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内容即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文明、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进行解读,对以往理论的梳理,提出判断程序正义的标准和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的制度。程序正义的判断标准和保障制度对程序立法、实体立法、组织法和宪法性立法及司法起着防止程序异化的功能,达到程序正义,实现法治国的理想。全文六千余字。
  关键词 现代司法理念 程序正义 功能 意义
     ——引 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英]法律格言      
  司法通过程序揭开正义这张不可捉摸的“普洛透斯似的脸”[1]实现正义。 ——笔  者
       
  一、问题的提出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美德与理想是一个无处不在的问题[2],人们为了正义的斗争一刻也未停止过。而司法最大的功能——实现正义,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适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这种形式优于实施正义的其他任何形式”[3]。然而,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4]。陈瑞华先生认为,对于法律程序,应注意程序的“存在”与程序的“正当性”的区别,即应注意区分“事实”(What it is)问题与“价值”(What it should be)问题,那种认为“所有既存
  的法律程序都具有正当性”,或者认为“只有具备正当性的程序才是法律程序”的观点,“都把法律程序的正当性与法律程序的存在本身混为一谈,不承认存在着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较低的法律程序。”事实上,“法律程序的存在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并不是一回事,正如一个社会实行的法律制度不一定是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制度一样,一种法律程序即使十分发达和完备,也不一定属于公正的程序;判断法律程序是否具有正当性,不能仅仅看这种法律程序的外观特征,而应当依据一些独立于程序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的价值标准。”[5]程序虽能产生正义,但必须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即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或正当性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才能实现,不公正的程序带来的只能是非正义。因为公正的程序是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进行裁判的保障机制,同时也是法律正义的直接体现,谷口安平说,“程序是法律的心脏”,法律的正义惟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公正的程序是法治的基础,也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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