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观点是是否为外国仲裁裁决,取决于仲裁进行的地点。但是现在又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取决于所采用的仲裁规则,而不是仲裁地点。赵秀文教授主张裁决应该依1958年纽约公约的仲裁地标准,认定为是中国的国内裁决,而依1958年纽约公约此时这一裁决不存在承认的问题,其执行也将不适用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中国政法大学周忠海教授,《WTO规则与国际法规则如何联系》。周教授认为WTO与国际公法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比如WTO中规定的劳工问题,就是人权问题在WTO中的体现;现在已经用“可持续发展,可持续贸易”的概念代替了“经济全球化”的概念。我国内蒙古草原因为羊绒衫制造业的发展,部分草原已经开始出现严重的沙漠化;还有毛被称为“软黄金”的可可西里的藏羚羊也因为大批猎杀物种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WTO体系内部,已经有的“汽油案”和“海龟案”的案件事实,却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及《海洋法公约》相关的。
在WTO规则的解释问题上,DSU规定和 “海龟案”专家组的意见产生了冲突。周教授认为,WTO是无权解释除WTO规则以外的国际法渊源的,专家组的解释应该仅仅是一个“report”,从而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现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从共处走向合作,从软法走向硬法,多数条约现在都已经设立了自己的审判机构,就会产生WTO规则和这些条约的冲突问题。不管怎样,WTO规则和其它国际法渊源都是国际法规则,这些冲突都不是个案,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也要注意研究规则之间的冲突。
北京大学张潇剑副教授,《反垄断请求的可仲裁性问题研究——以美国为视角》。张潇剑副教授指出反垄断请求的实践在中国国内仍然只是空白,但在美国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下的实践,已经存在多年。美国现在的实践是将仲裁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的国内仲裁,另一类是国际仲裁,前者与经济秩序相冲突的仍不可仲裁,而后者部分可仲裁(如反垄断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仲裁条款中可包含多一些内容,因为有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他国也可获得承认,但知识产权领域仍不可仲裁。
此后进行的演讲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韩立余副教授,《善意原则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的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廖凡助理研究员,《WTO框架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北京大学的刘东进副教授,题目为《经济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冲突》;外交学院的臧立副教授,《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全国律协WTO专门委员会黄文俊副主任委员,《国际对华反补贴的现状与我国的应对策略》;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的刘晓春副主任,《入世“后过渡期”与深圳特区扩大开放的思路创新》;北京大学王慧副教授,《“一人一籍”原则是否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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