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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释评

  7、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聘请程序和赔偿责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中小股东而言,阅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是其了解公司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的最重要途径。如果会计事务所和公司内部人相互勾结,欺骗公众投资者,整个内部控制系统必然失效。美国安然、世通等巨人公司的轰然倒下根源就在于公司高管和外部机构的内外勾结。新修订《公司法》将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归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时,为了防止内外勾结,欺骗公众和投资者,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08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公司法作为私法,其责任形式应该更多的体现为民事责任,但在原《公司法》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成了最主要的形式,民事责任严重缺失,这也是原《公司法》没有得到应有尊重的主要原因。要使一部法律得到尊重和有权威性,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是“一个都不能少”的。
  8、创新激励机制,引入股权激励。约束弱化,激励无效是我国公司治理的痼疾,新《公司法》在激励机制的完善上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允许公司回购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二是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股行为。取消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份的限制条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加强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之后转让股份的控制。新《公司法》增加规定高级管理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运作的重大影响
  《公司法》是规范资本市场主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如前所述,本次《公司法》的修订,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减少了11条,但是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为重点,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增强了可诉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运作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大大提升。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废除了很多政府管制的内容,增强了公司和股东的自治,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公司自治对投资者、债权人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公司成立到公司运作,投资者面临的陷阱明显增多,投资风险明显加大,一些人将利用公司自治原则实施诈骗行为,这意味着公司成立的专业化程度大大提高,律师等专业人员将更多参与公司的成立和运作业务,公司非诉业务将成为律师新的业务增长点。如在选择投资对象的时候,不能单纯依靠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实力的强弱,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分期缴纳的,这需要依靠律师的尽职调查,判断公司的真实情况。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只有通过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在股东权益方面,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很多权利,如何更好的行使这些权益,如果避免法律风险,做出最优选择,也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论证。
  (二)《公司法》的可诉性大大增强,公司诉讼业务将呈现爆炸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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