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白条”的隐忧
《办法》虽然规定了三大扶持政策,但都需要再通过制定配套规章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来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如税收政策扶持问题,还需要制定专门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鼓励办法》;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也需要在《暂行办法》出台后制定专门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为了保险机构能够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还有必要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了创业投资企业能够通过向银行借款提高投资能力,还有必要根据《
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另行制定特别规定;为了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有必要出台有关创业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规则,并对相应的证券管理法规进行修改。这些政策的落实不可能一蹰而就,考虑到部门利益,要真正落实并不是很容易的事。
(四)没有明确规定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是国际上创业投资的通行组织形式。
《办法》仅明确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形式,对于有限合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还有必要修改《
合伙企业法》或另行制定专门的《有限
合伙企业法》。
(五)创业投资门槛降低的危险
创业投资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领域,管理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条件和标准,才能够吸收银行贷款、保险资金、社保资金等的进入。因此,设定比较高的门槛有利于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健康发展,
《办法》出台前,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条件至少要有三年的业绩、三年的投资案例、经营三年以上的团队。现在规定两个人以上就可以成立一个创业投资公司,门槛的降低可能对这个行业产生负面的影响。
(六)其他政策,尚未提及
除了
《办法》中已经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基金和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退出通道外,对于创业投资的壮大具有重大意义的外汇政策、政府购买政策、产业政策都没有提及,这是很遗憾的。内资创业投资公司因为外汇管制严格,无法和“意中人”结成跨国姻缘,在政府购买上,也没有对创业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这使得
《办法》中政策“组合拳”的效果未免打了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