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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投资的春天来了?——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六)明确组织形式,完善法人治理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这其实为国际上通行的有限合伙形式留下余地。同时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三、不足及展望
  《办法》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其针对性不可谓不强,对其重视程度也异乎寻常,十大部委联手出击,说明了国家重振旗鼓“收拾山河”的决心也不可谓不大。然而,对于一部总共只有32个条文的部门规章而言,期望通过它的出台就能力挽狂澜,扭转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的颓势显然是不现实的。《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创业投资的春天已经到来,更不意味着百花齐放局面的必然出现。考虑到《办法》本身的可操作性和缺陷,我们只能把办法视为万里长城的小小一步。
  (一)“十部委”的利与弊
  创业投资涉及面广,“十部委”联手出台的好处在于体现国家的重视,但其弊端在于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和摩擦。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的配合,推出机制需要证监会的配合,而金融资本的进入需要银监会的支持,考虑到利益的冲突,部门之间一旦角力,《办法》的诸端努力可能付之东流。显然需要一个权威部门牵头,而发改委能否有足够的权威推动办法的落实,估计发改委本身也没底。
  (二)社保等金融资本的准入
  《办法》虽然允许信贷资金进入创投业,但其它的金融性资本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能否进入,《办法》虽然没有否定,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入。而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发展来看,社保、保险等金融资本是其主要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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