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宽融资渠道,保证资金供应
从各国的经验看,金融资本是创业投资的最主要资金来源,美国70年代开始允许金融资本进入投资行业,催生了美国的新经济和高新技术发展,中国创业资本投资只有4%是金融资本。
《办法》则使创投企业的资金来源有重大突破,规定创投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这也就意味着创投公司可以利用贷款开展项目投资,也就是说银行资金可以通过信贷的方式进入创投市场。
(四)打通“任督二脉”,润滑推出通道
创业投资要想大发展,投资人必须要考虑退出,因为没有退出机制,就不会有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不同于产业投资要求“白头偕老”,也不同于股市投机者的“一夜风流”,创业投资“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离婚”。由于退出通道不畅,所投项目长期不能退出沉淀于项目中,造成创业投资企业资金循环链条中断,很多创业投资企业“逼良为娼”,只好涉足证券和房地产,润滑退出通道成为振兴创业投资的关键之举。
《办法》明确规定了上市企业的退出机制,创投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同时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仅包括目前的中小企业板,而且包括产权交易市场以及柜台交易市场。
(五)三大扶持政策,重拳“组合”出击
从创业投资的发展来看,几乎在所有创业投资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中国从1999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国家要运用财政金融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发展。2002年颁布的《
中小企业促进法》也规定,国家要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但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中国创业投资领域的扶持政策自始至终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
《办法》规定了三大扶持政策:一是借鉴以色列等国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提出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二是提出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这三大政策都需要更具操作性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