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法治的基本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这一命题只适用于传统法治,对于现代法治而言,它应该说是不正确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功能应该是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本章在这里使用“控权”,是赋予“控权”以广泛的含义:既包括消极控制权力的范围,又包括积极规范权力的行使。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转引自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156页。 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245页 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例如,政府实施税收行为,只能按法律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征收,不能任意增收或减免。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有明显的分权机制。在英国等实行“议会主权”的国家,虽然在形式上不存在不同国家权力的“平衡”,但在其宪政体制中,同样存在着“分权”机制。同样存在着各种不同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在传统法治国家中,各国可能有不国的司法审查模式,如行政法院模式、普通法院模式等,但其中司法权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对政府行政行为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 关于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必然性和法律对政府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必要性及控制方式可参看美国行政法学者施瓦茨的著作《行政法》第10章第13节“自由裁量权与滥用自由裁量权”、第14节“滥用自由裁量权与合理性”、第15节“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66-571页)。 政党政治既有其民主性的一面,也有非民主性的一面。就其民主性一面而言,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没有政党制度,现代民主政治不可能存在和运转;就其非民主性一面而言,政党政治排斥公民直接参与,使公民的民主权利逐步演化为几年投一次票以选择执政党的权利。政党政治有时还演化成多数人暴政,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特别是压迫弱势群体的,损害弱势群体权益的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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