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出版,第170页;梁宇贤:《
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29-130页;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3页。
参见江朝国:“人寿保险人代位权规定之相关问题探讨”,载于《月旦民商法》创刊号(2003年9月),第105页;梁宇贤:《
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29-130页;许谨良:《保险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62页;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六卷(1996年第2号),第247页。
史商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0年出版,第710页。
参见我国《
保险法》第
一百零七条。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访问时间2005年10月30日。
参见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第68页;肖梅花:《
保险法新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2月出版,第58页。另外,有学者认为,将保险标的理解为保险对象是一种概念上的谬误,保险标的应当是保险此一法制度所欲保险之客体,亦即为保险利益。参见江朝国:《
保险法基础理论》,台湾瑞兴书局2002年9月增订四版,第95-99页。如果采用这种学说,那么,保险标的也能反映保险的本质特征。但这一问题已经超出本文的主题,故从略。
陈继儒、肖梅花:《保险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584页;邹海林:《
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49页。
参见我国《
保险法》第
六十四条。
孙积禄:“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第85页。
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78年出版,第91页;施文森:《
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出版,第204页;刘宗荣:《
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3页;梁宇贤:《
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