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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适用及立法缺陷探微

  第二个疑问是,文物、贵重金属是否一定存在关税的缴纳问题。如果国家对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关税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偷逃关税的,尚有可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文物、贵重金属进口应该缴纳关税,则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不可能构成。至于入境以后实施倒卖文物等后续行为的,可能构成的是倒卖文物罪等罪名。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走私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是存在一定障碍的。
  (二)既不属于刑法151152347条规定的特殊物品又不属于第153条规定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何处理
  例如,陈某从境外走私仿真手枪(禁止进口的物品)110支入境卖给他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P427)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的《关于处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可以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此外,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问题是,既然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还会存在关税征收问题吗?笔者对此表示疑问。若不存在缴纳关税的义务问题,又如何能构成以偷逃税额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呢?笔者的结论是,如果国家没有对这些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规定征收关税,则不仅不能构成走私特殊对象的犯罪,也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回到上述案例,笔者初步认为,陈某的行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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