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私罪的适用及立法缺陷探微

走私罪的适用及立法缺陷探微


陈洪兵


【关键词】走私罪  特殊对象  普通货物物品  司法适用  立法完善
【全文】
  走私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之罪, 从第151条157条共7个条文,规定了10个罪名。这些罪名是:(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废物罪;(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固守法典式的立法体例,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刑法典的罪刑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加之97年刑法典修改的仓促,带来了走私罪适用问题上的一系列困惑。因此,加强对走私罪的司法适用以及立法完善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行为及对象上的困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2条规定,海关监管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1617条规定,这些对象,又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具体讲,限制和禁止的又可以分为限制或禁止进口、限制或禁止出口以及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等。按照进出口时是否应缴纳关税,这些对象又可以分为应缴纳关税的和不应缴纳关税的两类。
  我国现行刑法将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对象,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另一类是所谓的普通货物、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从行为方式看,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称为“走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是指进出境。 将行为方式简单表述为“走私”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述为“禁止进出口”的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表述为“禁止出口”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表述为“进境”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根据这些规定,就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