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适用及立法缺陷探微
陈洪兵
【关键词】走私罪 特殊对象 普通货物物品 司法适用 立法完善
【全文】
走私罪是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之罪, 从第
151条至
157条共7个条文,规定了10个罪名。这些罪名是:(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废物罪;(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罪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固守法典式的立法体例,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刑法典的罪刑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加之97年刑法典修改的仓促,带来了走私罪适用问题上的一系列困惑。因此,加强对走私罪的司法适用以及立法完善的研究很有必要。
一、行为及对象上的困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第
2条规定,海关监管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15、
16、
17条规定,这些对象,又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具体讲,限制和禁止的又可以分为限制或禁止进口、限制或禁止出口以及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等。按照进出口时是否应缴纳关税,这些对象又可以分为应缴纳关税的和不应缴纳关税的两类。
我国现行
刑法将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对象,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另一类是所谓的普通货物、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从行为方式看,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称为“走私”。根据
海关法的规定,“走私”是指进出境。 将行为方式简单表述为“走私”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述为“禁止进出口”的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表述为“禁止出口”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表述为“进境”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根据这些规定,就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