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的做法是在国家的事先允许下,由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进行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试点,由国家比较各地的经验,从中总结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改革做法并加以实施。近十多年来,在中央没有出台某项全国性法律法规之前,经常是由各省市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活动探索路子,为中央的全国性立法提供试验和基础。在时机和经验成熟之后,再出台中央的立法。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创新结合的特点是,有国家的事先许可在前,各种地方性的、局部性的诱致性制度创新为全国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先行准备。
第三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创新相结合的做法是,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保留某种灵活余地,中央政府只是负责制定出制度和政策的大致框架,允许各地区、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当然,也应该看到,在目前的中国法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法律推动中,特别是在第二、三种做法中,虽然国家也经常强调和力图结合、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三者的积极性,但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的积极性是主要的方面。特别是在后两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结合形式中,更多地是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两个积极性的调动与结合,人民群众参与到这种制度改革中的积极性和实际参与程度还并不高,也不具有普遍性。如何把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与国家对于法治的积极推进结合起来,把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同更高层次的法律和制度创新结合起来,仍然是一个有待完成的工作。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人民或社会推动的国家制度创新活动。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人民群众从事和参与制度创新活动的水平和能力也仍然有限,特别是从事和参与更高层次的或是涉及面比较复杂的制度创新活动的能力还比较差,他们多数还是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或是在现有制度框架之外的管制薄弱空间从事不直接具有制度创新性质但却有助于促成政府进行新的制度创新意义的活动。九十年代以来8000万农民工受利益驱动在全国各地的流动、主要是从农村地区向城市城镇地区的流动就是如此。这种行动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制度创新的性质,但它突破了原有国家的户籍制度束缚,破坏了旧的不合理的东西,新的东西却有待于国家建立。这种对原有制度的破坏的意义在于,它迫使国家在新的形势面前不得不渐进地、逐步地、探索性地改革原有的户籍制度和它所体现的城乡二元社会的格局。在这种制度创新和变迁过程中,国家和社会、政府与民间扮演的是不同的角色。社会和民间的力量起到了破坏和瓦解原有制度的作用,国家顺应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广大农民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年轻的、最有活力的、有旺盛生活追求的那部分农民群体的利益要求,扮演着重新确立新制度的作用。1997年5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和加强农村地区户籍管理的通知》,便是国家顺应农民利益要求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标志着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式揭开序幕〔24〕。所以也可以说,它不是诱致性创新与强制性创新的一种结合形式,而是社会推动的或是民间推动的国家强制性制度创新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责任编辑/张骐)
【注释】 注: 〔1〕参见本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特征分析》,刊登于《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2〕比如苏力教授提出的法治的本土资源论(我称它为法治的本土资源模式)与他所讨论批评的变法模式。这也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划分。还比如刘瀚教授在1992年至1997年中国法理学五年回顾的文章中总结其他学者提出的“折衷主义”法治论方案,其主张将政府推进型法治与社会演进型法治结合起来。参见刘瀚、李林《努力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文章,中国法理学研究会1998年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学术讨论会交流论文第4页。 〔3〕关于近代中国法律危机与收回领事裁权和修改法律的关系问题,参见李贵连教授:《清季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刊登于《中外法学》杂志1990年第4期;《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刊登于《比较法研究》杂志1991年第2期。我在本文中没有引用李贵连教授的原文,而是概括了他的研究结论,故此无法标出具体页码。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4页。 〔5〕美国学者伯金斯著:《中国的改革能够继续下去吗?》P101,中国华桥出版公司1989年8月第1版。 〔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7〕参见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第112页,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8〕“法治本土资源”的提法可能主要应该归功于苏力教授的创造,至于他本人对此有何说法,我目前尚不清楚。参见苏力教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9〕在认为中国的政治权力组织强大且管理社会有效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外一方面的情况。比如,中国有部分党政基层组织力量薄弱且组织涣散,尤其是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农村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导致宗派宗族势力较大。同时,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事务的控制逐步放宽以及其它一些因素,在全国一些地区,政令不畅通,一些地方违背中央政府的要求另行一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但这些现象并未从总体上改变中国政治力量仍然比较强大的基本事实。 〔10〕参见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译本,这里引用的是本人凭记忆概括出来的亨廷顿的基本思想,无法标出具体页码。应该说,这一思想体现于其全书之中。〔11〕〔12〕《1996年中国行政发展报告》第983、143页,1982年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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