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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台灣之行

  在演講方面,我同時也應邀到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海洋大學、政大公企中心、中央研究院、逢甲大學、東海大學、中正大學及興國管理學院共八場演講。介紹大陸相關稅制問題及目前改革的方向。在此這幾場演講的過程中,認識了很多台灣的財稅法教授並與與會同學老師共同交流,收穫頗豐。
  
  貳、講學(研究)主要成效或發現
  這次赴臺訪問,一個主要的目的,就是觀察及瞭解台灣目前法制發展現狀,尤其是稅法制度的設計及稅法學界研究成果,進行比較研究,彼此交流,並吸取台灣經驗,作為大陸制訂或修正相關稅法的參考。在這次講學的成效比較大、發現比較多,我簡單分成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談一談。
  1.在稅收法定主義方面。台灣所稱的稅捐法定主義,我們在大陸稱為稅收法定主義。大陸的稅收法定主義嚴格來說在 20世紀80年代就開始建立,主要是為了吸引外資、港澳台資金進入大陸市場,而需要強調法的建立。像個人所得稅法、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這三部法令,就在當時奠定了稅收法定主義的基礎。这三部法律的后两部,已于1991年合并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除了實體法外,1992年大陸還制定了稅收徵管法此一程序法,並在1995年做第一次修改,2001第二次修改,目的在於實體法需要程序法來保障。所以不管是實體法角度,還是程序法角度,大陸的稅收法定主義算是已經建立了。但是,若按嚴格標準來看大陸的稅收法定主義,我認為,大陸法治建設還需要加強,因為還有很多法停留在條例的層次(大陸的條例相當於台灣的行政命令)。現在大陸要做的一個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把很多的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包括增值稅條例、消費稅條例、營業稅條例、房產稅條例等等。
  2.在所得稅法上稅收優惠方面。台灣多年來以稅捐獎勵促進產業與經濟的發展,導致課稅不公平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台灣“財政部”不得不以最低稅負制來矯正這種稅捐獎勵造成的後遺症。此一制度的形成,不外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稅捐獎勵過優、過濫,導致第二方面問題,就是納稅人間稅負不公的問題,以致違反納稅人平等權。海峽兩岸同樣面對這樣的問題,同樣要重建稅制解決稅負不公平問題。然而大陸和台灣在作法上有些不同,台灣要制定最低稅負特別法來因應,大陸則考慮對現行法令進行修改。譬如在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稅收主要是工薪階層所繳之薪資所得稅所完成,富人反而納稅少。從這角度來看,就牽涉到稅負公平的問題。為減輕工薪階層稅負,財政部打算將薪資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如1980年一直延續到1993年薪資所得稅扣除標準是800元,原本財政部擬提高至1500元,但在9月27日立法聽證會上,我极力主张要有所提高,我认为1600元才是个合理的数字,而这个见解,也在同年10 月27 日的人大会议里,得到支持,成为今天正式的法律。大陆的改革方向是一方面減少工薪所得者及低所得者稅負,另一方面則通過對高收入者加大徵管力度,也就是不從實體法上考慮,而從程序法著手,使高收入者依法負起一定稅負。另一方面,是針對企業所得稅方面,大陸內、外資有別,現今浮現問題在於外商稅負比內商低很多,雖然法定稅率同樣都是33﹪,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包括港、澳、台等企業享有稅負優惠甚多,實際上平均稅負在12﹪至15﹪之間,而內資企業因稅收優惠甚少,一般來說平均稅負在25﹪至28﹪之間,所以出現稅負不公的問題。這樣情況與台灣是相似的。,針對目前所遭遇的問題,解決方法就是一方面大陸吸引外資改革開放的政策不變,另一方面則是怎麼樣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國民待遇要求來調整稅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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