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各州普遍开始了福利民营化的尝试。威斯康星是第一个进行了大规模福利民营化的州,该州实施了W-2计划。这一计划基于市场竞争提供福利服务,允许公共的、私人的以及非盈利的组织之间相互竞争。私的和公的W-2机构都要受绩效标准约束。此外,W-2机构的盈亏,要取决于他们提供福利、服务和管理的数量。到1998年2月,民营化公司负担了该州密尔沃基(Milwaukee)市的所有福利项目,其中70%为原有的政府福利项目。而亚利桑那州(Arizona)是另一个在广泛推进福利民营化的州,其目标是由民营化公司承担州福利预算的60%。而包括德克萨斯州(Texas)佛罗里达(Florida)等州也开始了福利民营化的进程。[10]其中,德克萨斯州实施了代表性的“整合登记制度”(TIES Integrated Enrollment System),试图实现福利资格的“流水线”式确定,覆涵了TANF(注明中文名称)项目、食品券以及医疗保健等。德克萨斯州官员强调其目的并非政府职能的恣意外包,而是为了提高效率以及通过竞争提高服务治疗。此外,很多大型的私人企业也开始加入福利民营化的进程之中。如Lockheed公司?,其1997年在佛罗里达州的契约总额?已达到1300万美元。而1996年之后,原先主要是非赢利性的儿童福利项目,也开始逐渐向赢利性组织转化。正如William D. Eggers所言,“当下,福利民营化已成为整个国家最热门的话题。”[11]
目前,美国福利民营化已大体具备了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1)外包(contracting out),即将社会福利服务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委托给民间赢利或非赢利机构,由他们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如密歇根州颁布了《就业培训合作法》(JTPA)之后,允许福利工作项目补助金项目和州投资的职业项目相互竞争。此外,威斯康星州的W-2计划等都属于这种方式。(2)补助制度。政府通过一定的补助制度以减轻公民的服务费用。如美国的医疗机构一般长期接受政府的财政补助,以便让较低收入的公民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障。(3)抵用券制度。通过发放带有现金性质的兑换券,让接受公共服务的人在限定金额内获得所需要的服务。如食品券和教育券制度。(4)自助服务和自愿服务,这主要是由一些社会慈善团体来提供的。
三、福利民营化引发的法律问题
福利民营化之后,以私法完成行政任务的方式逐渐开始增多,而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也开始动摇。在这一领域,公法学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授权理论下的福利民营化,私人主体是否应当遵循正当程序条款,以及“政府行为”的判断等三个问题。其中,授权理论主要考量的是公共行政主体是否能将其权力授权给私人主体,由其来实施福利项目。正当程序条款的适用,主要关涉到私人主体实施福利项目的行为之中,是否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定,以及在诉讼中是否可以适用正当程序条款,而政府行为原理的运用可以帮助法院判断是否由私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三个原理共同构成了审视公共行政主体和私人主体之间关系的依据。
(一)授权理论下的福利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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