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颁布之后,标志着关注贫困者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民间组织转向了联邦政府,而贫困也不再仅仅是个人的因素,同时也成为结构性和制度性的问题。在这一时期联邦政府大大加强了对于福利的干预和投入。如1946年,社会保障支出为28亿美元,占国家财支出的5.07%,1965年增加到297亿美元,1979年则达到2590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25%和52%,同时联邦财政赤字也不断增加。[5]
到了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民权运动的勃兴,作为对诸多经济社会问题的因应,在肯尼迪总统的“向贫困宣战”(War on Poverty)口号和约翰逊总统的“伟大社会”(Great Society)纲领导引下,1965年颁布了医疗照顾和医疗援助两个法案,并在教育、住房与城市发展等诸多领域推行了多项福利计划,并促使国会通过了三项民权法案。其后,在里根政府时期,联邦政府不断授权给地方政府实施福利项目,并鼓励私人实施公共援助项目。由此,为了缩减福利支出,民营化福利机构开始不断激增,政府和私人社会福利提供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又开始获得延伸和发展。据统计,自1950年到1980年以来,民营福利项目比例不断增加。以养老金为例,1980年美国私人职业养老金占养老金总支出的17.1%,而私人职业养老金占GDP的比例1950年、1960年、1970年和1980年分别为0.14%、0.34%、0.74%、1.4%。[6]
福利改革之前出现的一个重要的倾向在于,无论福利给付的作出者是公共行政部门还是私人缔约者,都要对其进行绩效评估。例如,缅因州(Maine)在1993年通过立法,要求所有的缔约者以绩效指引或预期结果为基础,去实现社会服务目标。[7]
(三)1990年代社会保障改革之后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社会人口的老龄化和医疗手段的现代化,养老基金和医疗保险费用不断激增,带来了巨大的社会保障财政赤字。为了克服传统福利行政模式的笨拙、繁琐和无效率,美国于1996年颁布了《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Reconciliation Act),该法又被称为“福利改革法案”,意在探索由联邦向州,由政府向私人的分权,以更为市场化的进路,以企业家精神来对福利行政进行全方位改革。[8]该法案的颁布废除了联邦财政支持的“抚育未成年儿童的家庭援助”(AFDC)项目,将对贫困家庭的福利责任从联邦政府转移到各州,允许州通过与慈善组织、宗教团体或私人组织签定契约的方式来实施福利项目。
而福利改革的支持者们也开始鼓吹福利民营化对于享受福利和减少懒惰的重要意义,如约翰·古德曼和迈克尔·斯特鲁普认为:“民营部门的哲学截然不同。由于十分重视导致贫困问题的个人行为上的原因,优秀的民营慈善机构都不把济贫视为一种应尽的义务,也不认为得到帮助是目标群体不可剥夺的权利。相反,慈善性的救助被视为一种工具,它不但可以帮助受助者增进信心,还可以督促和帮助他们改变自己的行为。在许多民营慈善组织中,资助水平针对每个人的不同情形各不相同,而且往往保留在接受者并无痕迹改变自己的行为时,减免资助和收回资助的权利。”[9]在这种思想导引之下,在90年代之后,在每个州或地方开始出现多样化的福利民营化形式,如依靠赢利性组织或非赢利性组织,开始采取不同的组织制度架构形式,而政府亦开始鼓励各个州开始不同形式的福利民营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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