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中的自由理念对近现代税法的进步有着积极促进的作用。首先,人权中的自由理念推动了专制国家人民以革命性的方式来进行税法的改革。如前所述,我国历史上各封建王朝的更迭都是因为税法与人权中的自由理念的冲突而起。人民想自由获得自己劳动所得的渴望与封建主们希望通过强权所支撑的税收制度无偿占有人民所得的贪欲的不断对抗,一次又一次地导致人民拿起武器与专制强权作斗争,以根本性的方式推动了税法制度的改革。其次,人权中的自由理念促进了税法的近代化。前述西方几次大的资产阶级革命从根本上将税法的发展推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通过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不断较量,由人权中的自由理念派生出的一些新的理念,如民主、安全等等都开始进入税法的范畴并为保障人民的权利服务。这些理念与自由理念一致,使得现代税法越来越关注普通民众的要求,更加明确人民可以行使哪些权利,他们将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政府可否通过税法干涉这些权利等问题。
(2)人权中的公平理念对税法的完善
人权中的公平理念主要指一种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是指,社会制度在调配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做到平衡或一致。一般来说,社会公平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根本制度的公平,也即普遍水平。当然这种公平也是历史的产物,判断一种社会根本制度是否公平,既有普遍的、绝对的标准,也要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结合起来。第二个层面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具体体制、机制、结构和关系的正义,也即特殊公平。特殊公平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复杂的结构。人权中的公平理念不仅仅是出于人类社会对效率的追求而成为合法的存在,它最深刻的根源在于人类对自身权利的终极道德关怀。
人权中的公平理念对税法的完善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首先,税法的制度设计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去思考,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依托来公平税赋,特别对于我国的农业税来说,这一理念是否得到贯彻具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将在下文中着重探讨;其次,从人权中的公平理念来看,税收征管关系和税款征收关系都应该是公平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是对等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只看重税收经济关系的公平,而对税收管理关系中的公平关注不够,没有从税收的绝对水平和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状况看税收公平。单纯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很难对税收公平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如纳税人都课征苛捐杂税,虽然在经济关系上能满足横向公平的形式,但却是违反了税收的正义性。因此,人权中的公平理念将税收的绝对水平和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力)义务对等这两个新的参照系引入税法体系中予以重新思考,为税法的进步提供了巨大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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