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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与理性反思

  2.西方近代人权观对税法的的冲击
  封建时代的所谓税法大多不过是君主随意下达的圣旨而已,远非近代法治的范畴,随着人权理念的发展,西方近代税法开始与人权发生激烈的冲突,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之一。
  在英国,查理一世任国王期间(1625—1649年),因在与西班牙、法国的战争中发生了财政困难,未经议会同意强征关税,尤其是在伦敦及其它港口城市以沿岸警备为名,命令各地提供船只和船员,称之为“船舶税”,对此,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英国议会与国王进行了斗争。斗争的结果是在1629年的《权利请愿书》中规定,“没有议会的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被迫给予或出让礼品、贷款、捐助、税金或类似的负担”,从而在早期的不成文宪法中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然而1640年查理一世为了通过税收来筹集对付苏格兰军队的军费不得不两次召集议会,由于议会与之相对立而导致英国内战的爆发,并将查理一世推上了断头台。
  与之类似,引起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原因之一,是在数百年来的旧制度下,农民的负税过重。自路易十四以来形成的专制传统,国王的权力是无限的,他可以随时制定或修改法律,任意决定其臣属的命运,任意对人民横征暴敛。1787年11月,国王路易十六亲临巴黎高等法院,要求强行通过一项借款和课征新税的计划。国王的专制和残酷激起了人民的反抗。1789年7月14日,巴黎的市民攻克了象征封建统治的堡垒——巴士底狱,反抗的怒火由此遍布法国的城镇乡村,农民冲进领主的馆舍,要求领主交出承担纳税义务的文件,并当众烧毁。8月4日,国民议会通过决议,废止一切免税特权、封建租税等封建制度。作为革命成果,8月26日,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法律形式完成对人权的保障。
  从近代西方税法与人权理念的冲突历程来看,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在与税法制度的一次又一次的冲突与对抗中,将税法中的专制性、特权性、剥削性等因素逐一剔除,从而最终使得税法从封建专制统治和皇权暴政肆虐的工具转化为以关注、保障人民权利和制衡强权的利器。
  3.现代各国税法与人权的和谐
  从前述考察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西方近代税法与人权的冲突主要与宪政制度的确立紧密相连。可以说离开了宪法的保障,人权就只能成为“纲领条款”,起到“宣言”作用,而不能真正具体化为人民手中的权利以保护其应得利益,因此有学者提出“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法现有状况,宪法总是一个首要的参照依据。” [3]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各国的法律制度对人权的保障不再局限于宪法层面,因为对于其它下位部门法来讲,宪法的规定显得太抽象,太纲领性,而“宪法与部门法两方面结合考量才是一国人权法定状况的真实表达。” [4]因此必须将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再具体到下位的部门法中去。作为“纳税人对抗征税权力的‘权利立法’”的税法必定要对人权的保障作出回应。因此现代各国税法在经历了与人权理念的激烈对抗、冲突之后逐渐开始显现出许多和谐发展的征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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