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染上禽流感病毒,后果将会有可能很严重,重者可能会导致死亡。同样,考题一旦泄漏,后果也是不堪设想,这是由考试对于考生的重要意义决定的。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说,考试是举荐制之后,中华民族千百年来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政治体系中,把考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并立,至今还在台湾地区施行,成为维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纽带,也成为选拔各类人才的必走路径。可见,考试,尤其是选拔性、淘汰性考试,是一项关系到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方式,从某种意义上可以把考试看作为一种决定自己生存命运的门槛。但这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参与考试的考生在公平的规则下进行考试游戏。可是,如果这种游戏规则一旦出现了瑕疵,染上了“病毒”,那可能就意味着这是一场不公平的比赛,一场没意思的游戏,一场无效力的考试。当然,“禽流感”的发病情况从急性败血性死亡到无症状带毒等极其多样,主要取决于带病体的抵抗力及其感染病毒的类型及毒力。同样,在考题泄漏这个问题上,凡是那些抵抗能力强的人,可能将会禁得住泄题利益的侵袭和诱惑,不至于很容易就染上这种“教育禽流感”病毒;反之,凡是那些抵抗能力差的人,可能会抵挡不住泄题利益的侵袭和诱惑,从而也就很容易感染。
需要指出,目前流行的“禽流感”疫情之蔓延程度,从发生疫情的分布地域来看,要小于“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截止昨天,我国今年已经在西藏、青海、内蒙、安徽、湖南、湖北、辽宁、台湾和新疆等9个省区发现了“禽流感”疫情,而“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的发病疫情,由于其可以通过网络等便捷的传染方式广泛传播,所以“教育禽流感”已经几乎蔓延到了全国各地。但是,从流行病控制尤其是对传染源的处置角度来看,目前流行的“禽流感”在防控过程中已灭杀了大量“鸟类”,有的被灾杀,有的被活埋,但“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的控制过程中,真正追究法律责任的罪魁祸首却没有多少。
因此,对于考题泄漏这类“教育禽流感”,应该抓紧时间出台有关防控措施,尽快防止其继续蔓延,以危害到我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公正环境。对此,应该说,教育主管部门还是出台过一些规章,对考题泄露行为进行了相对必要的规制,例如,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
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第
1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泄密,或使考生答卷、考试成绩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对实施考试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视具体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此外,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中却对考题泄漏等行为丝毫没有规定,在其他一些专业类型的考试方面,也大多由主管部门仅仅针对某类考试制定“办法”、“条例”等,且大多是对考生设置的考试纪律规定,而针对考题管理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规定占比很小。显然,这相对于预防和控制“教育禽流感”任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但在“禽流感”方面,笔者却注意到,中央电视台今晚7点的新闻联播有一条消息说,今天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草案)》,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鉴于此,笔者认为,参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的思路,也应该就“考题泄漏”这类高致病性“教育禽流感”等重大考试疫情进行必要的专门防控,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控制有效的疫情快速反应机制,这对依法保障考试秩序和考试安全,保护诚信考生的公平竞争权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