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金融投资者被赋予充分对等的法律权利,使金融投资者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如美国,因为证券投资者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起诉而进行广泛而有效的监督,被称为“私人检察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并促进发展,而且可以大量的节约国家直接支付的社会监督成本,充分借助于投资者的市场参与过程,提高社会监督效率。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国际惯例,笼统地讲,可以解释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一般地讲,就是要消除国与国之间在交往上的障碍,就是要我们的金融法从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方面要与国际惯例的做法和要求要一致。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现代条件下的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可能脱离全球经济的发展而独立进行,更不可能闭关锁国而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强国。金融全球化处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浪尖上,更不可能脱离国际经济发展。也正因为此,我国才把定为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
就我们国家的金融业发展来讲,与国际惯例接轨有两上方成的原因和目的。其一是涉及到我们本国金融业向国外发展的问题;其二是涉及到外国金融企业到中国来发展的问题。与国际惯例接轨,既有利于我国金融走向世界,也有利于引进和利用外资,只有设立能够为我们希望进入我国的投资者所熟悉和认同的规则,才能真正使他们放心地走进来;而且,只有我们自觉谋求使我们的金融制度与尽可能多的国家保持一致,也才能真正使我国的金融业熟悉外国的金融规则,使我们可以更有力地走出去。
同时,一般而言,国际惯例,主要是由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相关领域非常专业的国际性组织制定或形成的,通常都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借鉴和吸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果,可以有效地避免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的失误,提高我国金融立法水平和金融监管质量。WTO的加入,可以说是我们经济对全球经济参与的进一步加深,无论从我国的金融业向国外发展,还是吸引外国金融企业到中国来发展而言,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更是以后我国金融应当坚决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
【注释】 传统银行危机理论认为,银行体系脆弱性主要表现在非常容易受到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市场失灵的影响。在资产方,银行冒着不确定性风险对项目进行评估,资助那些偿还能力不确定的借款人,银行承担着道德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潜在损失;在负债方,银行能还提供存款和支付服务,取决于对银行实际情况的了解并不全面的债权人和存款人的信任程度。高负债、资产流动性小和透明度低,使银行特别容易受到由于债权人和存款人丧失信心而造成的危害;由于银行服务是按先到先服务的顺序进行的,因此,一旦债权人对银行失去信心,挤提就会发生。
【参考文献】阙方平:《有问题银行处置制度安排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