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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中的电子革命

  3.发布
  在通过因特网方式收集到大量的信息之后,立法者就可以更准确、更有针对性地修改立法草案,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立法的质量。立法草案通过之后的公布,按照传统立法程序的要求,一般是要通过书面形式公布,即公报或者报纸。在电子化立法程序中,公布变得更加简单、更加快捷,法律文件往往在通过之后不久就迅速现诸网站之上,甚至还可以通过特定电脑程序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地方政府、已经事前订阅的被规制的组织和个人。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也不限于法律文件本身,其他相关的资料均可以公布在网站上。
  4.教育
  让公众参与到电子化立法中来,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法律教育,人们在相互交流中能更清楚地理解法律,修正自己的观点,促进有关某一问题更多共识的产生。在公布之后,传统立法程序就宣告结束,至多为了落实立法进行一番普法宣传。在电子化立法中,立法者在公布立法之后还可以继续利用网站进行执法和守法的指导教育。这也是立法输出过程的重要内容。它可以提供有关立法的材料和守法的指导,回答常见问题,保留那些立法评议材料,建立长期存在的电子文档室,供人们搜索查阅。这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资源。
  (三)立法技术的革命
  立法的电子革命不仅仅在立法理念和立法程序中得以反映和贯彻,在立法技术方面也是有其革新的。这里所说的“立法技术”是与立法理念、立法程序相对应的意义上而言的。
  1.立法表达技术的革新
  由于立法草案是要在网络上公布,而且要让更多非专业的民众理解立法,在立法表达技术方面就有了一些新的要求。它必须明了、准确、通俗易懂,甚至要有形象化的解释,而不能将完全是出自专家之手只有业内人士才能看懂的草案公布。否则还是将大多数民众排除在参与之外。在技术上可以设计一种语言简易化工具(plain language tools),帮助立法者起草草案。法的语言过于专业化,只会导致民众对立法参与的排斥。立法的理想目标在于调整社会关系让人们自觉遵守,通过专门机关去执法只是一种手段而已。立法语言的简易有助于法的实现。当然,语言的过于平易化也会导致其确定性的程度,这里需要有一个度的把握,确有必要运用稍微专业化的术语时,也应予以简易的说明。
  2.立法规范的体系协调
  立法规范应该是构成有逻辑性的、无矛盾的的协调一致的体系。电子技术在当中也可以大有用武之地。例如,立法起草者可以运用一种冲突识别工具(conflict identification tools)来识别一定的规则内部以及跨规则之间明显的冲突。IT技术还可能链接上规则的历史轨迹,不仅是过去的立法还有相关的立法。[30]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证立法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
  三、立法电子革命中的挑战
  电子化立法给立法理念、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带来了深刻的变革。那些美好的前景是否能实现,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克服在革命过程中所遇到种种挑战。不能赢得这些挑战,所谓的美好前景也就只能成为美丽的泡影。
  (一)数字鸿沟与平等问题
  在电子化立法中,拥有电脑能够上网的人和没有电脑上网的人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后者是否能够仅仅因为无法上网就被剥夺了参与的机会呢?如此则会在两者之间造成一个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
  应该说,政府是服务于所有人的,立法也是对所有人开放的,而不能仅仅因为基础设施的欠缺而剥夺其参与的机会。在以往的立法中,这种信息鸿沟也是存在的,政治精英与积极的成员、非积极成员之间的信息差别总是巨大的。电子化立法有助于缓解这种情况。但是即使在美国,1998年也仅有26%的家庭能够上网,2001年底也只是上升到50%。尽管在数字上有令人鼓舞的增长,但是仍然有许多人在上网方面落后于其他人。这些差异还会因家庭收入、种族、居住地、家庭类型等而变化。[31]这一问题的解决还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社会等各方面的努力。例如,开放公共图书馆,延长开放的时间,在一些公共场所设置上网设备等。当然,这种接近因特网机会的差异,并不导致整个立法程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因为法院一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并不要求政府制定立法性规则时要进行审判式听证。[32]但是,数字鸿沟仍然是需要填补的。只有电子化立法能够照顾到那些穷人和被边缘化的人,最后它才能成为既有体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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