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构理性主义 建构理性主义是国家本位主义的哲学基础,它始于笛卡尔、卢梭等“伟大理性”的信念,深信人类的理性能够设计并实现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而忽视社会秩序的历史进化性。建构理性主义必然推定国家为“伟大理性”的主体,必然鼓励国家立法对社会秩序的宽阔缜密的覆盖。建构理性主义与计划经济的哲学一脉相承,波普认为这是一种天真的理性主义。
(三)法律运作
参照帕森斯的理论,法律是社会的子系统,它应当实现或辅助实现两种社会功能,即“模式维持”和“目标追求”。这也是衡量法律动作质量的两个重要的维度。今日中国法律运作存在下列问题:
1.模式维持的冲突性 它缘自于法律建构的秩序与社会自在的秩序的摩擦,所谓“社会自在的秩序”(social spontaneous order)是政治力量之外的社会内在多 元因素耦合生成的秩序,市场秩序就是其核心结构。当中国迈入市场社会时,一方面国家力量在宏伟地构筑市场经济应然的法律体系,一方面社会力量也在渐渐地实现并再生产着其自在的秩序,以丰富多彩的惯例与民俗为主体的习惯法就是其内容。统一的法律与各地方各阶层迥然相异的社会自在秩序必然有深深的鸿沟,所以,现实中国
的法律特别是那类强制与社会而非契合于社会的经济公法的运作当然地遭到了来自本土主义与社团主义力量的抵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一个活泼的民谚注解。
2.目标追求的扭曲性 制定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也必然使法律的实际效果与法律预设目标产生歧离,加之,中国的行政系统与司法系统科层制尚未成熟,所以,法律扭曲现象颇为严重。
在当代中国法律研究、法律创制与法律运作中存在的偏颇根源于法的理念与方法的偏颇,它需取汲取新的 思想资源,对社会——法律——国家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再考察,以自我否定自我扬弃。笔者 认为,现代西方社会法学就是应当汲取的重要思想资源。
二、社会法学与中国当代法的理念与实践
社会法学是西方法律研究的丰硕成就,是人类法律理念自我发展与超越的结晶。深观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发现,在历史渊源和深层精神上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相互犀通。十九世纪马克思曾断言:“法的关系正象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就是对二十世纪社会法学兴起的最好预言。今日,我们以社会法学的精神和方法来反思与构想当代中国法的理念与实践正如借镜自鉴,他山攻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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