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罪犯权利保护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三、相关具体制度的完善——以巡回审理制度和转交送达制度为例
  对于罪犯而言,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绝大多数具体制度都可以和非罪犯的一般诉讼参与人同等适用,但巡回审理制度和转交送达制度对于保护罪犯权利具有特别的作用,为在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中强化对罪犯诉讼权利的保护,必须对该两项制度予以省视、反思和完善。
  (一)关于巡回审理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方便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必要时的调查取证以及保证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顺利被执行,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则实行“被告就原告”的确定标准,致使被监禁的罪犯在现实中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很难自由的离开被监禁地到管辖法院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尽管被监禁的罪犯可以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在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而实现间接出庭,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监禁的罪犯作为被告时仍然有必须出庭的要求。如在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民事案件中,因为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告、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合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为有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调解的进行和裁判文书的履行,被告必须到庭,即使罪犯作为被告也不例外。更何况被监禁的罪犯不愿意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形在现实中比较普遍。
  所以,对于被监禁的罪犯而言,现行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易造成对他们的诉讼权利的漠视,易使民事拘传制度的适用(民事拘传制度以必须到庭的被告的缺席为适用条件)遭遇尴尬,同时也易形成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正当性的质疑。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以职权被动原则、裁判者中立原则、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审理亲历原则和结论终局原则为基本特征。其中,当事人参与原则意味着诉讼通知和意见表达机会的充分保障,决定着法院生效裁判的内在道德品质,影响着法院生效裁判的正当性能否被证成。被监禁的罪犯由于现行一般地域管辖制度的局限,在大多情况下不能做到直接性的充分出庭,与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明显相背离,难以有效的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内在道德品质和正当性。此外,在必须出庭的被告因为被监禁而不能出庭时,现有的刑罚执行管理制度让人民法院很难适用拘传措施强制其出庭,由于民事拘传制度以必须到庭的被告的缺席为适用条件,这逼迫民事拘传制度的适用不得不承认例外的存在,很难做到适用的统一,而一项制度不具有尽可能的广泛适用性就会对它的存续力构成威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