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增加规定突破了“抽象的人”和“具体的人”的二元区分理论,为我们肯定人权破除了理论上的束缚,也突破了把一国国民绝对的区分为人民和敌人的理论,为我们关注一直以来被视为专政对象的罪犯的权利保护提供了
宪法支持。尽管在
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中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有
宪法依据,然而相应的具体保护目前尚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为社会公众甚至是部分法官仍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保护罪犯的诉讼权利或者无需给予其和非罪犯的一般诉讼参与人一样的同等保护。
但如此的诉讼观念必须予以更新。
民事诉讼法担负着具体实施
宪法的任务,应按照人权保障条款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适,既要从理顺诉讼参与人与法院的关系角度加强对罪犯诉讼权利的一般保护,又要注重针对罪犯诉讼权利的特殊保护。
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指导思想的选择则可以为社会公众这种落后的诉讼观念的更新发挥辐射作用。理由在于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进步必须以立法指导思想的理性选择和具体制度的相应完备为基础和前提。立法指导思想的理性选择和具体制度的相应完备对文明的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进步有一种积极的促进、呼唤和扶持作用,此时它们所发挥的作用往往带有主动性、长期性、全面性、效果明显性等正效应方面的特点,是一种正常状态下的作用。立法指导思想的非理性选择和具体制度的非完备构建固然也会对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进步产生一定的拉动作用,但必须看到这种作用是有限的、畸形的,不充分的,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下的作用,从而导致对诉讼观念的形成和进步因缺乏理性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相应完备的具体制度及时且全面的支撑而将首先受到其是否先进和文明的考问与责难。
为在
民事诉讼法的视野中强化对罪犯诉讼权利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更新指导思想,将指导思想从国家本位主义置换为当事人本位主义,即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主要从公民诉讼权利保障的角度和视角出发,把民事诉讼法律的任务定位为规范法院裁判权力和追求司法效益,进而相应的改进具体制度,弱化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意识形态色彩,充分发挥具体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指引作用,促进社会公众诉讼观念的进步,为罪犯权利保护获得普遍认同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