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
民事诉讼法应以利益保障为目的
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1](P109)卡多佐指出:目的是内在的生活和被掩盖的灵魂,但它却是一切权利的源泉。[2](P63)所以,修改
民事诉讼法和在
民事诉讼法视野中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必须首先要选择确定其目的。广义上的立法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所以,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目的和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历史上先后大体经历了“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和“纠纷解决”三个主要阶段。[3]我国近年来的相关研究也取得了积极成果,有学者受在日本曾经长期成为主流学说的“纠纷解决说”的影响主张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解决纠纷,[4]有学者主张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是程序保障,[5]有学者主张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利益保障。[6](P148-149)其中,利益保障说是现有理论成果中较有影响的一种学说,该学说从
宪法的角度主张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
我们认为,修改
民事诉讼法和在
民事诉讼法视野中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应以利益保障为目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如此可以使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具有现实可能性。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它是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根据,在现代法治社会,它作为公民权利的宣告书和保障书,在确认公民基本人权的同时,也确认为实现基本人权而出现的诉讼权利。而对罪犯诉讼权利的保护状况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主要晴雨表和评价标尺,在司法制度层面最终反映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在
民事诉讼法视野中以利益保障为目的来强化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可以使其保护程度提高到
宪法保护的层面,体现我国宪法对少数人权利保护的重视,亦可达到贯彻实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的目的。原因另一方面在于,如此可以充分实现对罪犯程序利益的保障。与保护私权说、维护私法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等学说相比较,利益保障说较好的协调了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关系,重视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同等保护。而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忽视对罪犯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保障的现象十分普遍。修改
民事诉讼法以利益保障为目的,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国民“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观念,而且可以为罪犯权利保护在实体和程序层面实现统一,在过程和结果层面实现协调,切实将罪犯程序利益的保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