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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弹起

  另一方面,按照社会契约论的经典理论,个人所得税其实就是政府与个税纳税人之间的契约。契约当事人双方地位应该平等,作为个人的契约一方,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权利就是享受纳税人身份,行使诸如对税款去向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并能够获得从政府那里购买公共产品的保证;作为政府的契约另一方,正如有学者所说,应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等方面给予了全体纳税人足够并且平等的权利,为全体公民营造自由、民主的权利空间,为公民开通参与或管理国家事务的渠道。其中,政府的契约义务中就应该包含如何在纳税人相互之间实现公平税负,而税法中起征点的合理确立,则是帮助政府确保纳税人之间平等地位和公平结果的得力措施,努力的做到了这一点,还能确保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积极配合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我们不应轻视甚至忽视个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中的“个力”作用,改革要动真格的,不痛不痒的修修补补也是无济于事的,所以我们注意到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草案中对起征点作了大幅度调整,但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民主手段,主张进一步提升起征点的呼声依然很高,笔者无意在起征点具体额度上作文章,但建议立法机关对民意发出来的“叫升”还是要认真斟酌考虑的,因为在相当程度上,民众意见是一个社会和谐状态的晴雨表,在个税起征点上,民意则反映出了人们对个税法在实现社会公平中的强烈愿望。显然,这与个别人或者小部分利益集团一味反对“叫升”相比,更应值得立法者信赖。
  再来看看“效率优先论”。论者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效率优先政策继续贯彻的必要性。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步认识到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大力克服平均主义的分配观,树立效率优先观,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国经济发展成就举世瞩目,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工业生产国,第二大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国,第三贸易大国,提高了综合国力,改善了人们的生活,国际地位也逐步上升。然而,这种看法依然沉浸在对效率优先的理论迷恋中,却忽略了因贫富差距拉大而殃及公平的社会现实。这种说法看似是在维护“效率优先”,实质上是对“效率优先”的曲解,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政策蕴含了公平和效率的辩证关系,效率优先强调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但效率优先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在收入悬殊、差距拉大成为一种社会现实甚至是社会问题的时候,依然视而不见,继续片面强调效率优先,那么,只能导致离公平越来越远,最终也会牺牲效率,两败俱伤。
  问题的关键在于,片面强调效率优先,会让穷人越穷,富人越富。《圣经》中“马太福音”上说:“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通常我们称这种社会心理现象为“马太效应”。显然,如此以来将会使基尼系数越来越大,最终会对社会稳定造成破坏。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状态就是既要发展又要稳定,而确保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创造公平环境和公平秩序,真正让社会系统中的低收入者感到没有因为差距悬殊而备受冷落。近年来,国家在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的同时,也在积极努力地促进社会公平,科学发展观的树立,和谐社会的提出,都说明了国家已经意识到过去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公平必然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效率优先论”却背离了“兼顾公平”政策,并以此反对提高个税起征点,笔者看来这在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存权的公然蔑视!事实上,社会分配公平标准就是指每个人都有生存权,即从道德观念和以社会稳定为标准来考虑分配的公平,而就个人收入公平而言,个税法是一个重要的调整杠杆,现行个税法规定的起征点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而暴露出来的弊端已经成为广泛共识。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个税法的实施在调整个人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国家税收收入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6.6%,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不仅如此,现行个税法在回应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小,起征点“大修改”已经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法既要继续发挥其收入功能,也要让其调节功能发挥地淋漓尽致,前者重在追求效率,后者重在实现公平,相得益彰,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均不应偏废。如果一再借助效率优先的幌子反对提高起征点,这如同“公平实现论”一样,都是对良好改革设下的顽固性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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