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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改让效率与公平之调再次弹起

  诚然,实现社会公平要通过多样化的手段,各项制度也必须构建起来并且合理配套和协调才能保证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社会公平的实现也要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毋庸置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收入水平有了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间的收入也在事实上呈现出了明显的差距。人们的收入来源也从单一职业的劳动收入发展为劳动收入、兼职收入、投资收入等各种收入并存的多元格局,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平确实需要有更加多样化的手段,包括作为个人财富来源的初次分配的合理调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税收制度的合理化构建。单就针对个人的税收而言,调整贫富不均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应当依靠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等在内的多税种体系,单单依赖个人所得税当然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可是,“公平实现论”者在看到贫富差距原因多样化和公平实现手段多样化的时候,只是在一般意义上抽象论道,却忽略了对各个实现手段的具体分析。也就是说,在看到各种手段“合力”的同时,却低估了某种具体手段的“个力”。就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而言,我们固然无法指望其一劳永逸地实现社会公平,但它却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经济调节手段,尤其是对缩小个人之间收入差距会发挥直接而不是间接的调整功能。如果像“公平实现论”者所说的那样,只是笼统地强调公平手段实现的多样性,并由此对个税法的修改持消极的保守态度,那么,实现社会公平会成为空谈,因为不管改革之积极倡导者提出什么改革建议,在这些“公平实现论”者看来,似乎都要拿“公平实现方式多样化”的幌子加以阻挡,这样的结果便是什么改革都不能顺利推进。所以,应该在必要和可行的前提下,积极的推进每一项实现社会公平的改革措施,而不是打出一些冠冕堂皇的旗号来反对合理的改革。否则,我们有理由就反对者提出反对意见的立场进行合理怀疑。巧合的是,从法律分类规范和调整对象所涉及的领域以及利益集团的角度来看,个人所得税法恰恰是一部代表利益相关者集团利益色彩较为浓厚的法律,至少从征税对象、起征点和税率等几个税收基本因素来看,没有哪一个理性的穷人情愿自己多缴税;也没有哪一个理性的富人情愿自己背上比穷人更重的税负。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并非只是迎合甚至屈从某个集团的利益诉求,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于为整合社会财富资源、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旨在为达到一个社会的公平秩序、缔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之目标而尽立法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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