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原因是,一、出现了管理支配股份公司的人,不立即分配法人收益给股份所有人,无法实现转化,那么法人拟制说这个前提即不存在了,为解决这一问题,即采用视同已经分配课税的办法;二、经股东大会通过不分红决定,国家失去课税机会。这两方面使法人不课税原则无法成立。因此为解决这一矛盾。1910年多得税法规定对法人课税,适用
个人所得税法的最低税率。其原因在于法人拟制说理论的维护,将对法人课征所得税看成对个人的提前征收,最终国家还将从个人手中征得税款,因此在法人阶段只是提前征收其中的轻微的一部分。
现在的资本税制对法人还是持此态度。因此资本主义税制的法理具有了两面性,通过不断的妥协维持和延续下来。而对法人征税态度,又成为判断资本主义国家的指标之一。
1950年左右对资本性所得征收税款成为普遍现象,但同时也进行限制,即包括性所得概念。
从原理上说只要能导致纳税人负税能力增加的一切经济性利益都应该课税。日本的税制中是在资本性所得转让中进行课税,构成课税对象的是取得资产和转让资产之间的利益升值。但引发了一些问题,一般而言,对资产是进行长期保有,转让时体现为数额巨大的所得。若干年的所得若按一次性偶然所得课征,在累进税制下,负担很重是不公平的。
因此解决的办法可以是在实现利益时才征收,因为从理论上说,既然有课税年度,可以逐年计算在当年征收。而利益未实现时征收则有更大的矛盾。或者另外的办法是在转让获得收益时一次性征收,逐年计算增值额。因此从结果上看,虽然资本性所得一次性利益大,但实际上税负低。这也是属于资本伦理之一。
第三部分:现代日本税收制度的现状及课题
(一)1980年代的行财政改革及税收制度
——行政和公共性与行政的民间委托及民营化
1980年之后日本税制有了较大变化,日本产业一直建立在廉价石油的基础上,但1973年石油危机使得日本诸多产业陷入了低谷。在税收上表现为1974年度仅为1973年的30%,降幅最大的是法人税。为重振经济发行赤字国债(将来以税金偿还的国债)。在行政干预下经济出现了恢复。当时日本的财政预算是每年20兆日圆,但国债发行数倍于此。应对财政赤字,最简单的办法是行政缩减开支或增加税收。但后者不可行。因此1980年后持续进行了20多年的行财政改革,紧缩行政支出。行政改革主要是削减负担大的部门支出,一般理论上应当缩减必要性低的项目,但实际上削减的是消费大的项目以实现平衡,因此一些对国民生活必要的项目仅仅因为负担大而削减转为民间委托,实现民营化。改革措施似乎实现了某些平衡。虽然经济有所恢复,但国民生活并没有各个方面都得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