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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税制的法理与现代日本税收制度的现状及课题——第十五期北大财税法论坛纪要

  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工人好比“下金蛋的鹅”。从这个意义上看,征收方应当考虑实质课税以及诸多因素等,作为征收方的伦理,代表了实质平等的原则,目的在于保证安定税源,不损害税基。征收方主观意愿,体现了国家利益,而从另一角度看也反映了纳税人的利益,向国家提出要求的纳税人的伦理。
  20世纪是广泛的基本人权主体扩大和形成的过程,魏玛宪法将课税权对生存权的保障纳入宪法,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征收的需要,一方面也是劳动者的斗争结果。
  1923年之前英国只有男子有选举权,工人阶级利用选举权成立政党,通过税收活动形成较大影响。而英国1920年之后才确立直接选举权。
  因此保障基本人权与规范侵害限度原则也可以理解为确立了按能课税的原则,而之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此外资本主义税制的法理还有一个重要方面是,近代有对资本(法人)不课征税款的原则。
  资本和所得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所得,是通过判例积累、持续的、定期的从行为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有内在权利关系(如工资所得,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有受雇佣的权利)。而资本不是所得,不具有所得中的内在权利关系。
  因此英国确立的对资本不课税原则,但现实中出现了不得不课税的资本,如利息、分红。过去资本家的特有行为成为现在一般百姓可能的经常性的行为,成为一种定期的经常的反复的获取收益。投资行为在外观上具有了可以课征税款的属性,成为负税能力很高的资产,因此可以视为负税能力高的资产性所得。但仍然有被排除在外不征税的,其中包括了资本性所得(如股票买卖差额、土地投资增值或买卖差额、外汇买卖差价、期货利益等),而英国直到1965年才对此征税,产生了与原来法理税制相对比的政策性税制。
  (二)资本与法人的非课税原则与现实的对应
  ——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自己矛盾的发展(之二)
  ——巨大的资本获利课税之法理(综合所得概念的自我矛盾)的异常性与法人拟制说的矛盾
  对于股份公司原则上不征收税款,主要是基于法人拟制说。法人是进行了投资的股份持有人的结合体,法人所得最终体现为个人所得。因此对于法人无须课税,等到法人将资产转化到个人手中,在此环节中征收即可。因此出现了与法理相悖的地方,原则上法人不征税,但实际上是对法人课征了个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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