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义的体现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即在立法层面,国民自由意志的组织(国会)以法律形式对税收要件进行明确规定,依据规定行使,即税收法定主义。因此法律是以牺牲契约为代价。从现代法原理来看,只有自我意志才能产生对个人的拘束力。因此税法的正当性来源于个人对税收征收水平的同意。
(二)财政与行政的相互规定性•补充性
税收,是财政活动的一部分。但行政的存在是前提条件,而行政,是国家为国民提供何种服务(活动)。进行这种活动必要的经费获得的过程即税收。因此税收的基本构架即公正公平地分配行政经费。因此行政的存在(表现)方式决定了税收的存在(表现)方式。
同时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税收作为合法方式对国民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存在这样一个风险,倘若财产与生存直接相关,国家就有可能侵害生存权。因此从这一侧面,税收存在(表现)方式制约着行政的存在(表现)方式。
财政包含着诸多内容,不限于财政。在日本,财政改革与行政改革是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三)税收的定义与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区别及其含义(一并讨论税收与确保行政义务履行的手段,这二者之间的异同关系)
税收,一般按照按能课税的原则,包含着这样一个内容即税收不能使负税人生存权受侵害。因此“度”的衡量和把握很重要,即无能力者不负担,能力高者多负担。这样做的理由,牵涉到税收中重要因素——生存权,这是资本主义漫长进化过程中法律上得以肯定的权利,即人必须有尊严的生活。因此生存权决定了按能课税,即使无能力负担之人也可以要求最低限度的行政服务。
第二部分:资本主义税制的法理——以英国的恒久所得税制度的成立(1910年)为线索
(一)现代税收制度的确立与税收负担的应能化
——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自己矛盾的发展(之一)
——(作为征收方的理论的)保障基本人权与规范侵害限度原则
资本主义现代税制的起点是英国所得税的确立(1910年),而之前以消费税为原则(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即对国民生活的所有商品进行征税;临时性地出现了所得税,为了公共性的行政活动,要求有负税能力的资本家承担费用。
实际上在1910年公共性事务的负担缺乏大量的纳税人,即对大众所得课税无法实现。而针对工商业所得(肆业纳税人),当时主要是基于资本原始积累的考虑,因此对工商业所得不课征。因此所得税的开征具有现代性。
20世纪初,实质性平等原则确立,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所得税。19世纪初的英国,工资所得有所形成,但发展并不充分。1870年之后工资劳动成为普遍方式,主要背景是产业革命之后英国的扩张带来的充足的经济基础,农民成为工人,而他们得到的工资构成了重要的税源。如何得以课征税款?因此出现实质平等原则,以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而累进税制代表了实质平等,区分收入高低不同。此外,对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如配偶、抚养子女等,都作为考量因素。而这些构成了所得税出现的一个必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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