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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视角下的征纳双方——第14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其次,完善税收法律体系。首先在立法上应当树立明确的理念,税收作为公法之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合理配置双方的权力和权利。目前国库利益思想重,应当强化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念。在研究上不应当依附于民法或行政法,而应当直接以宪法为基础,在税法学研究中研究范式也将发生转化。其次制定一个统领税收法律体系的税收基本法,先行解决宪法的不足和税收法律体系的一些缺陷,如体系不完备、立法层次低、授权立法不规范、体系内部存在矛盾。而税收基本法首先应当对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税收的管理体制、税收的立法权限、基本程序以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应当设专章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特别规定。不仅要从权利的角度规定,也当从征税机关的相对应的义务角度进行规定,特别是隐私权、信息权的明确。而除了税收基本的两个原则公平和法定,对于税法一般的法律原则和从两大原则派生的原则,如公开原则、参与原则、禁止溯及、适用非歧视的原则、量能负担原则以及不双重征税的原则。这是纳税人权利衍生和扩展的重要来源,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时候可以依据这些原则来扩展。纳税人权利是个开放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税法中作为纳税人权利都应当得到体现。第三,完善其他方面的法律,纳税人权利受侵害不仅在征收方面,在预算法、社会保障法、财政的转移支付法等方面的完善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而与那纳税人相关的法律还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法,主要涉及公民的知情权,尤其在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方向。而各国也以此为突破口。我国目前只有保守国家秘密法而没有信息公开法,十分不对称。而加入WTO对于这方面的完善也有了新的要求。与信息公开相联系的还有隐私权、秘密权的保护问题。最后关于纳税人宣言,有不同的层次,各国不一样或由立法机关体现出是立法性质的,如美国、加拿大;或由税务机关制定,这个占了多数。因此在我国税收基本法有望出台,而由国务院制定关于纳税人权利宣言,用明白易懂的语言规定纳税人权利,更为实际。
  第二方面:行政保护。立法提供了保护依据,但征税行为更影响立法的实现。西方许多国家今年来纷纷转变理念,将为纳税人服务视为基本的目标。目前我国在形式外观上虽然有一些体现,但实质上仍应当当做到理念的贯彻,主要表现信息权、知情权、行政确定性全、隐私和秘密权的保护。
  第三方面:司法保护。人权条款在税法领域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得以法院主动适用人权条款。除了完善普通诉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宪法诉权的确定,以宪法的司法化和违宪审查机智为保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持排斥宪法适用的态度,直到2001年开了宪法适用的口。而违宪审查,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并没有赋予司法机关解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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