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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视角下的征纳双方——第14期“北大财税法论坛”

  税收合法性,合法的“法”,是实质的法还是形式的法。税收的公平原则,很重要一个反映就是实质课税,因此与税收法定的关系又是如何?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因此法定的限制是对公民基本权的保证,基本权是宪法中的重要因素,宪法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从宪法的平等原则延伸出来,政府也应当合法征税。
  这种合法性,从政府角度看有三个层次。在立法阶段,议会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是对形式上的限制(实质课税主要是对实质上的限制);行政执法则是最重要的环节,各机关解释不同,因此平等性受到质疑,这种执法不公平也动摇了合法性;司法上,法院可以拒绝执行不合法的行政。但上述理论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三权分立最主要的就是主权在民。
  关于实质课税,主要来源于量能课税。课税的理由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若超出了承受能力,司法机关可以拒绝征收的效力,这是通过宪法加以维持的机制。因此税收法定与量能课税,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需要加以结合才能有个完整的理解。
  窦慧娟:税收法定和实质课税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若一并提倡如何对具体的情形进行区分?这个原则和界限究竟是什么呢?
  李俊明:任何原则没有绝对的,也有例外。主要的考察因素就是法益。
  [提问]税务机关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如何体现正当性。
  [回答]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立法权有现实的需要,虽然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这是必然的方面,不仅体现在税法方面。但问题的重点是在于立法权控制,如何保证这种正当性,关键在于对权力的限制。
  
  丁一:宪政下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机制设计
  纳税人权利与宪政是相伴相生的,而纳税人权利也只有在宪政之下才能得到保护。论文主要分为三部分。上篇主要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和起源进行考证,特别是西方纳税人权利萌芽、发展的一种逻辑线索,对比了中西方纳税人权利发展的不同及其根源,也说明了纳税人权利只有在宪政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确立和发展。中篇立足于当代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主要是列举了各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主要内容以及共同的趋势。下篇主要是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体系的构建。
  税法上最主要的关系就是国家和纳税人,或者说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而最重要的就是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协调和对抗、冲突与平衡。因此税法的任何问题都会牵涉到纳税人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从宏观的机制保护来谈纳税人的权利。
  第一方面,立法保护。
  首先,完善宪政条款,各国一般都在宪法上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并对财政税收的制度做出基本的明确的规定。日本宪法规定了国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且规定变更租税必须由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同时规定了对财政预算决算的监督。而我国税收法定主义在宪法上是缺失的,仅仅规定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因此目前应当将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的能够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条款在宪法层面明确下来,确定宪法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我国宪法中也缺乏税收立法权限、财政管理体制原则的规定,这些都关系到法定主义的具体实现,也关系到纳税人民主权的行使以及公共物品受益权的问题,应当予以补充完善。纳税人是权利义务为一体的,尤其应以权利为重。与纳税相对应的还有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等各方面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仅仅规定纳税义务,不足以保护其权利人的地位。的缺乏财政原则、关系受益权、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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