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我国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法规制现状。从征税主体看,从税务机关的角度看为什么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法规制,主要是意义和必要性问题。而其中主要的是关于征税方式的选择,查帐还是核定征收。小所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处理不统一,给税务机关造成很大麻烦。因此核定征收有其合理性,但是核定存在着腐败的问题,包括内部管理混乱、执法不力、地方与中央矛盾等等。
从纳税主体看,关于律师业高收入定位的问题。律师业内部存在着贫富分化,将所有律师定位在高收入阶层的话又产生了另一方面的不公平。通过对律师纳税情况的明细分析,看合伙律师和一般律师之间的区别,以及扣除标准。而律师行业的纳税问题则日益为人关注,偷逃税的问题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内部财务管理的各自为政以及追求律师事物所利益最大化。
第四部分,完善律师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须突出税收法定主义,政策的频繁出台使得法律看来似不稳定,而行政机关的法规政策与法定主义原则在现实中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为体现公平与效率原则,主要是按照合伙企业征收,超额累进5级税率,偷逃税的诱惑大,因此对策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致。而从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执法力度的加强主要是信息化的问题,监控律所、律师收入。从律师律所本身来说,主要是思想意识上的问题。
点评人李俊明:
一是律师行业作为高收入行业,是否隐含着也是高风险行业。税法的扶持和鼓励的功能在律师行业中是否有体现。
二是关于公平纳税的问题,如何界定律师所得必要的成本开支,即与律师业义务执行因果关系的成本扣除问题,应当作重点陈述。
三是法律的引导,降低税收负担的通知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是否存在着与法定主义的矛盾。
四是税法的功能在律师业中的体现。是什么可以让律师业独受优惠,是否存在着更大的法益,而不只是单纯扩大律师业经营以及随之的收入提高和征税提高的考虑。
谢:关于法定主义与现有的三个文件的问题,更重要的应该是以后法定主义的贯彻。而关于对律师事务所的税收优惠,高科技企业存在优惠的规定,而律所同样存在着可以给予优惠的条件。关于成本明细和扣除费用的问题,湖南出台了专门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征收规定,列出了13项可以扣除和8项不可扣除的费用,但都没有涉及到隐性支出。因此改革的重点还是在扩大税基和降低税率上。
提问:很多律所的报酬支付都是拿发票抵帐,虽然表面上看律师工资少,但实际收入远远不止。因此公平纳税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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