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制定政策的人,恐怕早就住上大套住房了。当普通百姓也想住得宽敞一些的时候,他们说“不行!不准生产这样的住房,至少要严格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这合理吗?
限制大套住房的生产就能缓解住房用地的紧张吗?不能。比如,有一户人家,6口人,三代同堂,本来买一套120平米的住房非常合算。但是,当120平米以上的大套型受到严格限制以后,大套住房必然量少价高,甚至根本没有供应,挤在一个中套甚至小套里面又很不舒服,到那时,这家人只好买两套70-80平米的住房。这样一来,反而加大了住房用地的紧张。
七、社会知晓期太短,近似于突然袭击。
这个《意见》是新华社于2005年5月11日晚上发布的,2005年6月1日就要实施,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搞得整个房地产市场措手不及,一片紧张与慌乱。这种突然变化,以及变化之后的立即实施,不符合WTO关于政策透明度的要求。因为任何透明的政策,都有一个合理的社会知晓期,否则,社会和公民可以推断为不知道。这个知晓期不应当少于6个月。
近年来,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增加公民义务的法律,一般都在公布6个月以后才开始实施。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并于当日公布的,实施日期是2002年9月1日,社会知晓期是9个多月。两相比较,社会知晓期只有20天的《意见》显得很不文明。
八、溯及既往,有违政治文明。
任何带有处罚性质的规定都不能溯及既往,这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的主要成果之一。任何一个行为,只要在行为时是合法的,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再宣布它违法。任何一种行为,只要在行为时不附带义务,以后的法律和政策,变化了的法律和政策,就不能增加它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和政策都应当针对未来而不能针对过去。
假如立法者今天规定:“1年以后,凡穿拖鞋上街的,罚款10万元。”这样的规定虽然不合理,但是我们却可以严格遵守它而避免处罚。大不了我赤脚上街就是了。
假如立法者于2005年1月1日规定:“10年以来,凡穿拖鞋上街的,征收10万元文明礼貌税。”许多人就要倒大霉了。
炒房是导致房价不正常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炒房人炒房之时,七部门并没有说“必须两年之后才能卖”,等人家将房子买好了,七部门才说“两年以后才能卖,否则罚税”,这就是追溯既往。合理的规定应当是:本规定颁布6个月之后,即2005年11月11日以后(至少也应当是1个月之后,即2005年6月11日之后)购买的商品房,未满两年出售的,征收全额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