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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问题的思考

  表2:明确主张应当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省级法规的具体规定情况
  种类 规定情况 地区
  第一种 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或推选条件。 北京、天津、吉林、山东、甘肃、湖北、青海、新疆、内蒙古、河北、浙江、贵州、江苏、辽宁、宁夏、西藏、重庆、广东、四川
  第二种 既从积极的肯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或推选条件,又从消极的否定的方面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 黑龙江
  第三种 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法规规定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和本村的情况,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 安徽、陕西
  第四种 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法规规定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的积极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和需要,拟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山西
  第五种 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要求,可以由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情况讨论确定。 江西
  件;第三种既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又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要求;第四和第五种虽未明确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规定村民会议可以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具体要求。除第二种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外,各省级法规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都基本相同,只不过在要求的表述方式上和列举的条件内容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在要求的表述方式上,有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或“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的,有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如何”或“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推荐怎样的村民”的,也有规定“提倡选民提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的。在列举的条件内容上,有列三条的,有列四条的,有列五条的,也有不分条的;即便列的条数相同,各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如果把各省级法规列出的内容总括起来,那么在积极的肯定的方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便主要有这样一些项目:第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第二,遵守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三,带头履行村民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第五,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热心为村民服务;第六,作风民主、正派,熟悉村情,能够联系广大村民,有群众威信;第七,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组织、管理及办事能力,懂经济,能完成国家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第八,不搞宗族派性,不搞封建迷信活动。而在消极的否定的方面,明确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则仅是黑龙江所规定的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值得注意的是,黑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除在第13条明确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外,还在第34条规定了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几种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三)连续3个月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重庆市村委会选举办法第39条亦有大体相同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三)违反计划生育的;(四)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职责的;(五) 迁出或调离本村的。”此外,天津、吉林、山东、湖北、内蒙古、河北、浙江、贵州、江苏、辽宁、西藏、广东、黑龙江、安徽、陕西、江西、海南、湖南、云南、河南等省、市、自治区也都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行解除或终止。这是否属于间接、隐含地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可以讨论。
  尽管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规定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或赞同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但明确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予资格审查的省级地方却不多。一个是广东。广东省规定: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产生的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公布。另一个是江西。江西省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得票多的候选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还有一个是安徽。安徽省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候选人的条件对得票多的进行审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按得票顺序确定候选人。这些省级法规,规定的审查对象都是经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审查主体都是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过安徽规定有一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程序,而按照广东、江西的规定,则不必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即可确定正式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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