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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作为风险管理者——律师在法律风险管理程序中的角色

  其次,律师还应当保持独立并积极参与。为了确保决策的质量,律师应当出具独立和客观的法律意见。作为一位能够出具建设性和前瞻性法律意见的律师,你应当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致力于实现上述目标,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以及迅速地采取措施等等。在应当回答“不”的时候,不应当回答“是”。如果我们只是出具模棱两可的法律意见,就无法满足所在金融机构的要求。我们将失去他人的信任,无法在所在金融机构需要开展的风险缓释工作中发挥作用。把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尽最大的努力去实现上述目标并保持独立和客观,做到这一点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这不是通过建立正式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更为灵活的程序来实现的。在这个程序中,律师可以参与内部讨论,提出异议并对不同看法作出回应等。我们都应当认识到,最初的看法并不一定正确,坚持错误的观点并不值得称道。
  最后,律师还应当保持法律意见的一贯性(consistency)并负说明义务。任何金融机构都应当对法律有一个统一的和一贯的理解,否则就无法顺利地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来确保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前后一致的。这并不意味着一贯性至高无上。一贯地正确或者一贯地错误都不是“一贯性”的应有之义。我们应当认识到,无论是先前就某一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还是后来出具意见的律师,都应当保持一贯性。这就要求我们与同事讨论,思考相关问题并确保我们得出的结论具有普遍意义,而非仅仅适用于特定情形。这是我们的责任,因为我们是一个法律团队,而不是由单个律师构成的松散组合。
  五、技能和方法
  “作为风险管理者的律师”应当掌握的技能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上讲,律师不仅应具备特定领域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应当能够理解其他专业领域的概念,在具备多方面知识的风险管理团队中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像美国律师那样能够运用一种更加开放的方法来量化重要的事件。例如,美国律师针对石棉诉讼(asbestosis claims)已经开发出了专门的风险量化技术,而英国的律师在这方面仍比较保守。
  律师能够发挥更加广泛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掌握一些新的方法。律师可以运用以下三种方法来识别和管理法律风险:
  首先是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金融机构有时会“条块分割地分析问题”。结果是,如果不专门地考虑有关问题,就会忽视或者无法识别某些风险。根据一些数据,某个部门可能会认为金融机构是安全的。然而,从金融机构的整体来看,这种判断则有失偏颇。一方面,因循僵化的业务惯例会使金融机构忽视那些特殊的风险;另一方面,这也会促使金融机构针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单一的措施,而多种措施相结合可能会更利于消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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