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风险可以被视为一种环境风险(environmental risk)。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环境风险一样,单个金融机构和公共当局往往都能够对其采取缓释措施。当然,缓释措施只能减轻法律风险的不利影响,而不能阻止其产生,因为后者是单个金融机构无法控制的。
二、管理法律风险
毫无疑问,在缓释环境法律风险方面,公共当局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法院倾向于循序渐进地改变法律,完善现有的原则,而不会作出激进的判决。英格兰银行(Bank of England)领导下的金融市场法律委员会(Financial Markets Law Committee)旨在解决商业活动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legal uncertainty)问题,致力于推动法院就有关问题形成稳定的一致意见。金融服务局(FSA)也通过制定指南或者类似文件的方式,尽可能地明确监管制度中的有关问题。但是,本文重点关注单个金融机构如何管理法律风险。既包括操作性法律风险,也包括环境法律风险;既涉及如何从交易或者个案的层面上来管理法律风险,但更主要的是从整体上来分析这一问题。
首先,应从金融机构的整体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和管理法律风险。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都应当认识到忽视法律风险的战略存在着根本缺陷。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敦促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商业战略的时候考虑法律风险。保险业已经向那些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误导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保险的人们给付了11万亿多英镑的保险金。当前,我们敦促金融机构定期地分析客户提出赔偿请求的风险。为此,他们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缓释法律风险:加强培训、改进产品设计、加强信息披露、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监测产品的现金价值、确定明显不适合某项产品的客户群、建立应对投诉的安排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等。
其次,法律风险应当被纳入风险管理程序。传统的风险管理针对的是那些众所周知的风险。银行通过调查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监测其自身的坏帐风险敞口来管理交易对手风险(risk to counterparties);保险公司可通过再保险,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支付保险赔款的方式缓释风险;投资公司可通过利用计算机模型或者确保帐户隔夜平衡的方式缓释风险,以便投资净额的期限既不长也不短;投资者通过平衡投资组合的方式缓释风险,将一些资产投资于不动产,一些投资于股票或者投资基金,并留存部分现金。然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战略也应当关注那些特殊的风险以及一系列风险组合,需要涵盖那些非核心的、但却仍然可以控制的风险。例如,那些能够被识别的环境法律风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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